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 仍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编者按】关于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确认责任主体的规定;关于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关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待遇领取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
离职员工被诊断出职业病,应综合考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照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对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主要涉及关于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确认责任主体的规定;关于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关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待遇领取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的规定。
据了解,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大幅提高了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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