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保险发展初见成效 优化发展亟待法律支撑
【编者按】我国是农业生产受灾率和成灾率很高的国家,但国内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尤其是我国的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比较窄。从“大农业保险”着眼,发展涉农保险有利于农民有效地规避三农风险,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和谐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涉农保险发展初见成效
我国的《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分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两大类。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寿命和身体等方面的人身保险等。
近几年来,我国各项涉农保险取得了一定的发展。2009年底为止,全国涉农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保费收入为25.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为1.6万亿元,支付赔款为16.4亿元。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涉农保险模式:比如,在云南等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用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金。在四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农民工设计多种适宜的商业险种,扩大农民工保障对象和承保风险的范围。在浙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财政支持型农房保险业务,全省96%的农房投保第一年就得到了1.8万元的保险保障。在广东湛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当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服务80%的全市人口,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2000亿元。近年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龙岩市分公司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在福建率先推出了一系列涉农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新农合补充医疗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等,并成功向全省推广。“古田镇三农保险示范区”通过为期三年的涉农保险试点,涉农保险项目达到14个,包括农村住房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外出外来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乡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
涉农保险无法可依导致问题丛生
我国涉农保险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险种推广,还是保险规模远远达不到经济发展的要求。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农保险各地差异很大。目前各个地区的做法存在很大差异,推出的险种差异大,农房险最多,人身险、医疗险比较多,其他的险种比较少;并且赔付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二是涉农保险承保率极低。例如,2009年,河南省农用车辆交强险承保率不足20%,拖拉机承保率只有0.8%,摩托车承保率仅12.6%。三是对涉农保险不重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重心就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忽视了涉农保险业务。四是涉农保险发展环境需要优化。基层政策支持力度弱,县级财政补贴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基层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基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动仍有缺失。五是涉农保险定位不清。涉农保险是属于政策性的保险,还是属于商业性的保险,涉农保险中哪些险种属于政策性,哪些险种属于商业性的,目前还不是很清晰,这就影响到涉农保险的具体运作。六是涉农保险监管不到位,涉农保险机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也需要解决。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有关涉农保险的法律制度的欠缺和不完善。目前我国只有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和规定,没有专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更不要说涉农保险法律。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探索涉农保险,主要依据中共中央的一些决定或地方政府的意见,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上杭县《关于开展中国人保古田镇“三农”保险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洛扎县2009年政策性涉农保险实施方案》等。这些政策不仅零散和欠全面,而且其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太低,不能保证涉农保险顺利和有条不紊地进行,涉农保险常常随着政府换届而中断,缺乏可持续性。
我国农村涉农保险政策和法律位序倒置,政策代替法律,将大大制约涉农保险的发展。对于涉农保险来说,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保险活动,需要有专门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涉农保险的基础和依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涉农保险很难有长久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农业法》和《保险法》只是简单提及农业保险,并未涉及到具体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内容,不是专门的涉农保险法律规范;且我国的《保险法》是商业保险法的属性,不适用于涉农保险,涉农保险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有关涉农保险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构建我国涉农保险优化发展法律制度的思路
(1)优化涉农保险经营范围。涉农保险经营范围优化的立法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涉农保险和农业保险的优化发展,将涉农保险与农业种植业保险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发展;二是涉农保险内部的优化发展,应该遵循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人身保险和农村财产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发展。
(2)优化涉农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应具体优化涉农保险的类型:政策性涉农保险、商业性涉农保险、准政策性涉农保险。政府近期应尽快出台《政策性涉农保险条例》,调整涉农保险中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涉农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政府支持方式、实行自愿保险或强制保险等;明确政府财政补贴的范围及方式。政府远期应设计一套利益诱导机制,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拓展涉农保险经营范围、对外开放涉农保险市场等,吸引更多的商业性组织参与涉农保险,要完善财政补贴机制。
(3)优化涉农保险组织结构。我国涉农保险组织结构优化发展的立法,应发展多层次的涉农保险企业组织,优化我国涉农保险组织结构。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构,发展合作性涉农保险机构和涉农相互保险公司,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专业股份制涉农保险公司。
(4)优化构建涉农保险发展模式。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为支撑,明确多元化的涉农保险经营主体,在不同地区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当地农业保险的经营业务。适地选择合理的涉农保险发展模式,现阶段涉农保险应采取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适时适地选择合理的涉农保险发展模式,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手段。
(5)优化涉农保险基金体系。我国必须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涉农保险基金的筹集,包括农民、农产品的消费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者、政府以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对涉农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并制定完善的涉农保险基金法规,保证涉农保险基金经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6)优化涉农再保险体系。国家应设立专业的涉农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涉农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涉农再保险体系。
(7)优化涉农保险监管。对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监管立法,要更加注重对保险机构风险承担能力的监管和经营机构内部管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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