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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频发生难处理 需加大保险理赔力度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2-31 09:45:38
导读: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来加大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理赔力度。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交通事故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2010年为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来加大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理赔力度。

  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交通事故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2010年为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该负责人指出,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道路交通秩序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依然是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负责人说:“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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