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台湾保险反欺诈对内地保险业的启示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共同打击保险犯罪框架
目前,中国保监会已与公安部建立良好的部际沟通机制,可在此基础扩大沟通机制范围,按照“统筹协调、明晰分工、共同推进”的原则,将检察、司法、消防、税务、工商、卫生、外交等部门逐步纳入此保险犯罪防治框架,确定工作重点,合力推动保险犯罪防治工作。近期可在此框架下设一个打击保险犯罪特别行动小组,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保监会就具体问题与各部门磋商,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效率,强化法律效力。可建立定期由公安等部门召集“反诈骗”部际联席会议,结合多方力量共筑反欺诈防线。在将来联合督办案件过程中,保监会稽查局可向公安、检察部门临时派驻专人协助案件侦查,为举证、公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沟通协调发挥作用。
建立保险犯罪专业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保险犯罪专业数据库,将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过程中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的问题。台湾经验表明,强大的保险犯罪案件数据库是构建严密犯罪防治体系的必要基础。目前我国尚没有专业保险犯罪案件数据库,各类保险信息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使信息缺乏透明度。功能完善的数据库是建立保险犯罪防治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保险机构注重自身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可在现有保险行业协会的车险数据平台基础上,将功能扩展到保险反欺诈方面,从而将简单的技术平台发展为可防控犯罪特别是保险诈骗的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保险机构或与保险机构共享,促进保险行业打击犯罪能力提升。
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专业组织
目前,各保险公司在防治保险欺诈工作上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有些公司即使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各类“保险鉴定中心”等,也受专业和技术条件限制及法律质疑。这一状况严重影响我国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效率,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防治保险犯罪的需要,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保险犯罪防治组织迫在眉睫。结合我国实际,可在保监会的领导下,由保险学会或行业协会牵头,各保险公司出资,公安、检察参与,选聘专家成立保险犯罪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应承担搭建宣传平台、协助案件侦查、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掌握犯罪动向,了解作案手法,帮助公司改进业务流程的功能。
逐步建立保险反欺诈情报系统
目前稽查局已就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下发通知,正逐步建立可控可防、惩防结合的案件报告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可将此机制运用到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来,规范保险公司疑似欺诈案件报告行为,保险公司在报告司法案件同时定期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告高额、疑似交易及保单报表,建立核保理赔通报机制。公司设立专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疑似欺诈报告工作。同时,保险机构应制定反欺诈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加强保险反欺诈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履行反欺诈职责,扩大交流合作是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一是加强与国际保险同业交流,增进了解,学习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积极探求解决保险欺诈犯罪集团活动国际化、风险无疆界化的对策。二是主动承担大国在打击国际犯罪中的义务,开拓建立地区性反保险诈骗行动协议,有选择有步骤的参加国际保险反欺诈活动。三是加强司法协作,深入开展在行政执法、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落实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为开展境外追逃、追回外逃保险犯罪资金,参与国际警务合作、共同构建保险反欺诈的国际网络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反欺诈国际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四是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跨地区的案件督办合作。如针对近期多发的纵火案,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衍生的巨额骗赔、团伙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