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投诉集中爆发 专家认为产品设计已不合时宜
【编者按】本来去银行存钱,结果被忽悠购买了保险,几年下来其收益甚至不及银行存款,退保后发现本金都亏了。近期,银保渠道投诉量走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销售误导?监管部门有何治理手段?消费者除了要擦亮双眼外,又该如何帮自己维权?
银保涉嫌销售误导
据报道,五年前,重庆肖先生的老伴到银行存款时,被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一款名为红双喜两全保险的保险理财产品。按照双方约定,每年交2万元保费,连交5年,保费总计10万元。
事后,夫妻俩发现被保险人是肖太太觉得不合适,肖先生返回银行想退保挽回损失,却已经来不及更改。随后肖先生一家与保险公司展开交涉,希望将被保险人的名字修改为儿子。
今年春天,肖先生的儿子发现,父母亲被误导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字依然是母亲。肖先生一家的意愿没有得到实现,所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几经反复后,保险公司提出让肖先生退保。这样一来当初因为所谓收益高而买的这份保险,不仅没有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提供任何保障,收益方面也吃了大亏。
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金融学专家王成祥仔细研究了这款红双喜后认为,该款产品承诺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还要低。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误导消费者。
昨天上午,就红双喜产品问题拨通了该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67,客服人员表示,可以通过提供保单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将结合保单具体状态记录反馈相应的部门,由公司统一处理。“我们是24小时人工客服,需要结合您的保险单号然后具体查询,公司以保险金额基础给红利分配,只要持有时间稍微长一点还是十分合适的。红双喜在全国连续销售10年了,还是不错的产品。”
银保投诉持续走高
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但银保误导现象仍屡禁不止。去银行存款,毫不知情中存单变保单;经不住理财人员的忽悠,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保险;购买了保险,发现期待与事实相距甚远。这种搭车、捆绑式的违规销售、误导客户的问题依旧是行业顽疾。
销售误导、夸大收益率是银保渠道涉及的主要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金融保险服务投诉3919件,同比增长3.8%。其中,以“存款变保险,存单变保单”为代表的“忽悠”销售,成为金融保险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公告,今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2090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3.97%。从涉及的险种看,投诉分红险最多达到了1252个,占人身险销售误导投诉的59.90%,主要表现为销售时过高承诺产品收益、故意隐瞒免责事项以及将存单变保单等。
历史遗留问题集中爆发
有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银保遭遇大规模投诉或与三至五年的分红险银保产品到期有关。“近期将会有一批三、五年期银保分红险产品到期,由于利率市撤境已变,现在存款利息升高,保险产品当年的承诺已无法兑现,有不少银保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定期存款,投保人就此无法接受。”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对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可以借助银行庞大的网点资源、广泛的客户关系,助其拓宽营销渠道。但由于我国银保产品多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主,此前,少数银行代办人员或驻银行网点的保险公司人员对红利宣传过多,忽视了对中途退保需承担损失的说明,银保产品销售误导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2010年底,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并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至此银保问题虽有所好转,但前些年银保销售造成的遗留问题依旧严重。
保险保障功能被忽视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滨从七年前就开始关注投资类保险产品销售误导问题,在他看来,这种问题的发生并非个案,是人身险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李滨指出,我国大概70%左右的人身险保费都被分红型、万能型、投连险等这些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吸纳走了,正是这种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使得我国百姓人身险普遍不具备完善、额度充足的保障功能,再加上产品销售误导屡禁不止,导致行业难以被消费者认可,保险业在灾害中所承担社会责任较弱。
李滨指出,这主要是在近几十年的发展中,保险公司并未花大力气去作保险理念的宣传,提升广大百姓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反而为了迎合消费者“重理财轻保障”的消费理念而设计一些并不符合我国目前阶段消费水平的保险产品。此外,监管机构虽然已经意识到需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但在产品审核等阶段未得到尽职尽责的落实。
消费者维权有道
消费者遭遇此类问题时,该如何解决?李滨指出,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有10天“犹豫期”。“犹豫期”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此外,李滨指出,如果能够证明保险合同确实存在欺诈、消费误导或是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销售等情况,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实现追回全部保险费,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
保监会严打销售误导
2012年2月中,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主持召开的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了寿险销售误导专项治理工作,表示“要做好打一场销售误导治理持久战的充分准备”。此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机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出台了几十项整理销售误导的相关通知或条例等。
11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明年1月1日起,对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将启用追责机制,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被开除的最高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