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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2-19 08:55:38
导读: 【编者按】明年就业形势如何,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又有哪些,工资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又是什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他表示,明年要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适当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就业:新增900万人以上明年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城镇新增

  南京20万公务员将告别公费医疗

  南京市委、市政府8日下午召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公布从明年1月份该市不再实行公费医疗,而是全部参加职工医保,而本次改革涉及20万公务员,他们将和该市333万职工一样,实现统一的制度政策、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办理流程,并在未来看病中享受“同样的”医疗服务。南京作为江苏省会,成为该省最后一个完成公费医疗转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

  早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可在参加职工医保外,另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此外,对于“副厅级”以上的干部,江苏省目前仍执行公费医疗制度。

  实际上,取消公费医疗是一个趋势。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市取消了这项福利,将公务员纳入到职工医保体系。据悉,山东省已于11月底布置了此项改革。

  商业险将成“补充险”

  文件中规定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备受关注。对于这一补充医保的设计,陈建宁解释,这是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根据目前的经验,有的单位是实行自己管理单位补充医保,也有借助商业保险来做补充医疗保险的。

  据了解,此次南京市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从2013年1月起在全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据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介绍,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同一缴费标准。具体而言,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目前已退休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不用交费。

  早在1994年,国家就决定开展职工医保制度,首选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展开试点,第二年扩展到50个城市,江苏苏州、无锡、南通、盐城等多个城市被选入试点。199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改革。与此同时,取消公费医疗成为趋势。不过,考虑到国家部署机构、军工企业多等不同于其他城市的特殊性,南京于2001年才开始试点,同时执行“双轨制”,以求稳定过渡。

  截至2012年11月,南京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333万人群。南京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县已经取消了公费医疗。南京市医科大一位教授表示,该制度政策性较强,目前就江苏而言,就剩下省级机关和高校没有纳入医保。

  据悉,按照《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宁政发【2012】326号)有关规定,南京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文件中规定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备受关注。对于这一补充医保的设计,陈建宁解释道,这是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根据目前的经验,有的单位是实行自己管理单位补充医保,也有借助商业保险来做补充医疗保险的。

  根据这次改革规定,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过,这次改革还明确,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此外,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病种准入手续。长驻外地的人员,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人员登记手续,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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