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下车后被车蹭倒受伤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编者按】2012年9月29日,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回老家过“双节”,下火车后偶遇熟人赵某,于是搭乘赵某的车。将周某送达目的地后,由于还有他事要办,在周某带着两大包衣物刚一下车,赵某即启动车辆并左转方向,将正弯腰拿包的周某蹭倒受伤。
搭顺风车下车后被车蹭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周某为左小腿腓骨骨折。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赵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周某将赵某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系在下车过程中受伤,仍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判断受害人是否为车上乘客或是第三人,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乘车人由于本车驾驶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害,应当视为车外“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首先,就受害人身份来说,本案受害人周某为不处于驾驶状态的驾驶员,其应属于“第三者”。这里,应考查受害人受伤时的原因。同为伤害事实,但受伤的原因千差万别,法院在甄别受害人身份时,应侧重于受害人受伤原因的研究。由于受害人在伤前确为所乘车辆乘客,认定为其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人,必须考虑受伤的原因。从原因的角度分析,借此作为区别车上乘客或第三人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其次,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周某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下车后位于该车辆之下。
另外,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还应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当事人仅为受害人和肇事车辆方,保险公司在举证责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强调对受害方和肇事方的举证责任,着重调查双方对受伤原因的举证。受害方应当举证证明受伤时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而非因乘客身份受伤;车辆方则着重举证证明受伤为所乘车辆剐伤,而非其他原因所致。法院应当均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侧重于受害人身份及受伤原因的研究,并结合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所处的空间来分析,以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周某受伤前系车上乘客,但下车后被所乘车辆蹭倒受伤,受伤时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且受伤的原因是被所乘车辆蹭倒倒地受伤,其身份已从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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