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14大理由拒赔 投保人应如何应对
拒赔4 “观察期”免责
案例:
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
健康保险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了。
TIPS:
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该考虑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拒赔5 代签名
案例:
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当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拒绝理赔。
分析:
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以前老法是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比如,给老人买保险,老人是同意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子女代签名也是有效的。
TIPS: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亲人之间互相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我们建议最好都能亲笔签名。如果以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
拒赔6 非近因
案例:
七旬老人张英的子女给她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半年后去世。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然而张英子女从医生处得知,肺部感染和骨折后长期卧床不起有因果关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感染—死亡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从表面看来,似乎肺部感染强行介入了张英老人的死亡原因,从而切断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在实际中,医学专家认为,受伤卧床极易导致肺部感染,与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老人死亡概率更大,三者之间因果联系可能性较高。在该案中,骨折毕竟不是导致张英死亡的唯一近因,所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
TIPS:
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权益,哪怕像本案最后只得到30%的赔偿,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