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遇车祸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 保险拒赔被诉
【编者按】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被所有保险公司写进保险条款,但多地判决对其作出否定评价。司机跌出车外,自己“撞死”自己,这种交通事故并不鲜见。此时,其身份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依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此,多地司法判决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
司机,离开车就是“第三者”?
“是‘第三者’。”
“不是。”
这是司机在被自己所驾驶车辆碰撞后,能否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答案。现实中,司机被自己所开车辆碾轧死伤的事情并不鲜见。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各地审判机关对司机身份是不是“第三者”有不同理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司机“撞死”自己
法院认定其为“第三者”
2011年8月30日凌晨,张某雇用的司机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承高速上行驶时,车辆右前部突然与马某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当即被从驾驶室甩出车外,并被惯性向前行驶的牵引车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调解,张某共计赔付给司机家属各项费用40万元。
车主张某为牵引车和挂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4万元和50万元。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张某向顺义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40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称,对于事故中发生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车辆损失、路政设施损失,保险公司已进行赔付,但对原告要求其赔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不认可。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该案宣判。法院认定刘某为“第三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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