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修好车辆 还可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评估成本导致索赔诉求少?
贬损费的索赔诉求出现之初,已获得相当的法律支持,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贬损费索赔诉讼却“门庭冷落”。
金锋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交通速裁庭的法官,在他的印象中,该法院仅在2010年受理过的1件索赔车辆贬损费的案件。该案当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原因“南昌没有具备评估车辆贬值损失资质的鉴定机构,从北京请评估师的费用太高,原告最终放弃索赔”。
买车多年的王先生对笔者表示,从未听过就车辆贬值损失要求赔偿的说法,“对方能负责修复就行了”。
“价值十几万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会很高。付出很高的成本做贬损评估鉴定,未必划算。”金锋认为,评估成本的高低,是影响车主在事故后进行车辆贬损评估的重要因素。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副局长李丽介绍,目前南昌市依然缺乏具备车辆贬损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但在江西省范围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她建议“跨地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保险公司未形成独立险种
相较于已经见诸公众的同类型案件,鹰潭首例车辆贬损案件的明显差异在于,贬损费赔偿的最终该承担者变成了保险公司。
对此,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南昌地区一名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目前并没有单独为车辆贬值损失设立险种,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并没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小泉认为,目前车主对车辆贬值诉讼偏少的情况,一方面是公众维权意识偏低,存在忽略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公司的片面理解。“车辆的贬值是车辆价值的损失,只要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不赔心不甘,赔了也不会有多少”相比豪车,普通车辆的车主在诉请赔偿贬损费时显得很尴尬。陶小泉建议,这类车主在诉讼时没必要主动放弃,“对价值不大的贬值部分,可通过协调、调解的方式处理”。
专家建议填补法律“索赔真空”
车辆贬损费“索赔真空”的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江西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江西财大法学院副教授秦守勤认为,目前在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两方面,都有亟待完善的空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秦守勤认为:“如果不能恢复原状,通过修理恢复其功能的,就已经尽到责任了,而对进一步的贬值损失,则不明晰。”
秦守勤同时提出,目前各地法院对贬损损失的态度并不一致,来自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削弱了当事人提出该方面主张的积极性。
秦守勤建议:“为了使法院判决有法可依,可以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机动车受到损害的贬损价值的定性要作出明确规定,对其赔偿责任明确态度。”
“当法律有了明确态度,保险公司将贬损费单列为险种也就水到渠成了。”秦守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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