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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修好车辆 还可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0-24 09:33:21
导读: 【编者按】8月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原告在获赔全额修理费后,再次起诉肇事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是鹰潭市首例车辆贬损索赔案件。笔者调查发现,如今距我省首例车辆贬损费赔偿案件受理已过去5年之久,车辆贬损依然是车主们甚少涉足的维权领域。一边是已经较为充分的法律支持,一边是车主们裹足不前的维权意识。沃保网专家认为,多种因素导致两者间形

  评估成本导致索赔诉求少?

  贬损费的索赔诉求出现之初,已获得相当的法律支持,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贬损费索赔诉讼却“门庭冷落”。

  金锋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交通速裁庭的法官,在他的印象中,该法院仅在2010年受理过的1件索赔车辆贬损费的案件。该案当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原因“南昌没有具备评估车辆贬值损失资质的鉴定机构,从北京请评估师的费用太高,原告最终放弃索赔”。

  买车多年的王先生对笔者表示,从未听过就车辆贬值损失要求赔偿的说法,“对方能负责修复就行了”。

  “价值十几万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会很高。付出很高的成本做贬损评估鉴定,未必划算。”金锋认为,评估成本的高低,是影响车主在事故后进行车辆贬损评估的重要因素。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副局长李丽介绍,目前南昌市依然缺乏具备车辆贬损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但在江西省范围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她建议“跨地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保险公司未形成独立险种

  相较于已经见诸公众的同类型案件,鹰潭首例车辆贬损案件的明显差异在于,贬损费赔偿的最终该承担者变成了保险公司。

  对此,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南昌地区一名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目前并没有单独为车辆贬值损失设立险种,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并没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小泉认为,目前车主对车辆贬值诉讼偏少的情况,一方面是公众维权意识偏低,存在忽略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公司的片面理解。“车辆的贬值是车辆价值的损失,只要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不赔心不甘,赔了也不会有多少”相比豪车,普通车辆的车主在诉请赔偿贬损费时显得很尴尬。陶小泉建议,这类车主在诉讼时没必要主动放弃,“对价值不大的贬值部分,可通过协调、调解的方式处理”。

  专家建议填补法律“索赔真空”

  车辆贬损费“索赔真空”的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江西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江西财大法学院副教授秦守勤认为,目前在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两方面,都有亟待完善的空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秦守勤认为:“如果不能恢复原状,通过修理恢复其功能的,就已经尽到责任了,而对进一步的贬值损失,则不明晰。”

  秦守勤同时提出,目前各地法院对贬损损失的态度并不一致,来自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削弱了当事人提出该方面主张的积极性。

  秦守勤建议:“为了使法院判决有法可依,可以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机动车受到损害的贬损价值的定性要作出明确规定,对其赔偿责任明确态度。”

  “当法律有了明确态度,保险公司将贬损费单列为险种也就水到渠成了。”秦守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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