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上班五昼夜 遂川电站工人猝死无工伤保险
【编者按】9月5日上午,50岁的吉安市遂川县川桃水电站工人龚卫兰在机房上班时猝死。由于川桃水电站未依法给本单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死者家属不能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协商赔偿无果,龚家已向当地政府求助。
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强制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
事发后的川桃水电站 儿子赶到水电站父亲已不省人事
职工每个月实际上班时间为360个小时,也就是说,龚卫兰在川桃水电站的加班时间每月达120小时。龚卫兰的儿子龚树华介绍说,去年8月,其父龚卫兰入职川桃水电站,月薪1000元。川桃水电站实行两班轮流工作制,两人一班,每个班连续上完五昼夜后休息5天。8月31日下午,龚卫兰去川桃水电站接班。9月5日上午9时许,龚树华接到川桃水电站站长陈小扬的电话,告知其父亲“不行了”。正在田里干活的龚树华得知后,火速赶到川桃水电站,倒在川桃水电站机房值班室床上的父亲已经不省人事。最终,龚卫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遂川县警方和法医鉴定,排除了他杀。
死者亲属称,川桃水电站职工每个月实际上班时间为360个小时,也就是说,龚卫兰在川桃水电站的加班时间每月达120小时。而《劳动法》规定,每日加班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能超过3个小时;另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龚家人认为,龚卫兰每月的加班时间已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龚卫兰是在长期的慢性疲劳中累死的”。
龚卫兰的妻子辜春凤哭诉,当天下午,她便按照川桃水电站的要求,把丈夫的尸体送到了遂川县殡仪馆,但令她心寒的是,作为死者家属,不仅没有得到半句来自川桃水电站老板的安慰,而且直到9月14日川桃水电站的法人代表也没有露面。
两人一班次连续五昼夜上班
“如果有3个人上班,我们可以留下一个人看守运行的发电机,另外一个人把龚卫兰送到乡医院抢救,这样也许他不会死。”“我是看着他死的,很可怕!本来再熬9个小时我们都可以休息5天了。”亲眼目睹了龚卫兰猝死一幕的川桃水电站职工陈礼冬讲述了龚卫兰的死亡经过。
陈礼冬与龚卫兰上同一个班次。9月5日早上8时,龚卫兰在做值班运行记录时,陈礼冬发现他的脸色突然变得苍白。但龚卫兰仍对两台发电机以及配电板等设备进行了认真查看。之后,陈礼冬便看见龚卫兰软软地滑倒在地上,双手攥着拳头,全身猛烈抽搐。陈礼冬快步走到龚卫兰身边,并把他抱到了机房值班室的床上,并问其哪里不舒服,但此时龚卫兰已不能说话了。大约8时30分,手足无措的陈礼冬拨打了站长陈小扬的手机。9时30分左右,陈小扬带着两名医生赶到了川桃水电站。
“如果有3个人上班,我们可以留下一个人看守运行的发电机,另外一个人用摩托把龚卫兰送到乡医院抢救,这样也许他不会死。”陈礼冬说,从电站到乡医院并不远,骑摩托车20分钟就能到。
陈礼冬表示,在亲眼目睹了龚卫兰的死亡情景后,他感到在川桃水电站上班没有安全感,第二天就辞职了。他说,白天看守发电机不能睡觉,晚上12点以后,才允许工人轮流在机房的值班室睡两个小时,但连续五昼夜的上班确实很难熬,“龚卫兰的死与长期加班有关”。
从业人员均无证上岗
一位兰姓电工说,增加的这名工人是龚卫兰死后,老板花高价临时雇请的陪班人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水电站属于特种行业。按照有关规定,水电站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然而,9月13日下午,在对川桃水电站进行采访时发现,该水电站从业人员均未获得上述两证。而对于《水力发电站设备运行操作规程》,所有从业人员也不知有此规程。
在对当天下午正在上班的电工的采访中,一名被工人称为经理的男子,没有戴绝缘手套而是光着手直接拧拔配电板后面的电线。指出其违反《水力发电站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男子回答:“习惯了,一般不会出事。”川桃水电站已由原来的2名运行值班电工增加为3人。不过,一位兰姓电工表示,增加的这名工人是龚卫兰死后,老板花高价临时雇请的陪班人员。
法人代表称不懂劳动法具体内容
水电站的一切事务都是由承包人在操作,他本人并不知道劳动法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要问承包人。
采访中了解到,位于戴家埔乡境内的川桃水电站2009年建成投产,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截至9月14日,站方除了派过两名股东与死者家属协商,再无任何动静。龚家人因此指责川桃水电站“冷血”,并提出按工伤处理的索赔要求。随后,龚家亲属向当地政府求助。戴家埔乡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川桃水电站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因工死亡的员工其亲属自然不能享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有责任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作为一级政府,只能做一些协调工作,不可能下行政命令让企业赔偿多少钱。如今,只有双方坐下来,共同协商赔偿问题。
9月14日上午,就龚卫兰死亡一事致电川桃水电站法人代表罗明,罗明说,在处理龚卫兰死亡问题上,股东们对于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罗明承认,水电站确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说,同意向死者龚卫兰家属支付15万元作为赔偿,但死者家属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偿的要求,索赔金额达40余万元,“股东们不能接受”。作为董事长,他不能擅自做主,“这也是我一直没有露面的原因”。而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强制性,川桃水电站未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违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费用。
对于川桃水电站实行两班轮流工作制被指违反劳动法,罗明表示,川桃水电站已经承包给了肖卫平,水电站的一切事务都是由承包人在操作,他本人并不知道劳动法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要问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