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保大病险无需再缴费 异地报销恐难实现
【编者按】大病保障是衡量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经过3年多的医改,我国基本医保已覆盖城乡,但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突出。
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指导意见中对实报实销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意见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城乡医保从普惠向特惠延伸。
新政发布 保障谁
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参保人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这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意见》指出,居民看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时,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水平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意见》中强调,为解决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指导意见对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做出明确,要求对患大病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提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同时,按照新政,大病医保政策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还将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此外,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谁来出资
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据悉,用于大病医保的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则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谁来承办
将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据了解,新发布的大病医保方案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实现,地方政府卫生、人社、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