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保险基础知识四大原则 轻松驾驭保险产品
导读:自“保险 ”诞生以来,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运行,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或保险合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和约定。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都是保险的基本原则,4个原则的运用贯穿所有保险经营活动的始末,了解这些保险基础知识,有助于消费者更轻松地驾御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
广大消费者对这些基本原则了解多少呢?“保险大讲堂”将分5期为广大消费者分别讲解这4个原则,今天专家将为各位消费者讲解这4个原则的基本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利益的识别、判断和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该原则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