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自燃全损报废 保险公司为何只赔偿70%
法院支持部分请求
接到诉状后,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已按车辆损失的70%进行赔付,而路面损失费、牵引费的70%,清障费则不予理赔,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和嘉定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均可证明该涉案车辆不属于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因此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30%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路面损失属第三者责任范围,其中2000元应在交强险中理赔,剩余250元应由三责险承担,而牵引费和清障费均属必要的施救费用,算上逾期未支付理赔款的利息,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沈伟保险金1603.68元,对于沈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高投低保”值得关注
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只开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
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
本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本案中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待出险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本案中,由于该车辆出险时仅仅上路不到一个月,因此这一问题并不明显。但我院在审理车险纠纷时发现,对于一些上路已有一定时间的汽车,造成按新车计价、旧车理赔的双重标准,会导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引发纠纷。
理财金手指:应把选择权还给消费者
汽车属于不定值保险标的,其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会不断变化,对于这类价值不断变动的保险标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就低不就高”,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即防止有的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损毁车辆来骗取高于汽车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从而牟利。
国内《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借鉴了这一国际惯例。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学国际惯例不能只学一半。既然给钱时,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那收钱时也应该按照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收取相应保费。
相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因此目前车险市场中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但不能因为1%的车主只占少数,保险公司就有理由通过“打统账”来损害其利益。毕竟对于任何一个全损的车主来说,其面临的都是100%的损失。
因此我们呼吁保险公司应将车险合同明确化、分类化、细致化。也就是将全损和部分损失分开进行保险,对于全损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而非现在这种按照新车价格计算保费,对于部分损失,则按照去除全损保费后的新车价格计算保费。
这样一来,投保主动权就回到了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投保哪个品种。可以只投保部分损失保险,这样就能不必支付全损险的冤枉钱,但需要承担1%的汽车全损的小概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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