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碾压树枝摔倒致人死亡 交强险赔不赔
车上的香樟树枝掉落在马路上,1小时后一位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碾压树枝摔倒致死,这样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此案不属交通事故,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人保财险浙江省海盐支公司不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辩护理由成立。
去年10月3日凌晨4时15分,黄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东向西在海盐境内的新湖盐线行驶时,车上装载的香樟树枝掉落,而黄某当时并未察觉,继续驾车前行。5时20分许,当地村民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时因前轮碾压香樟树枝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海盐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对黄某就该起交通事故依法进行询问,黄某通过辨认事故现场照片,承认事故现场坠落的香樟树枝是从他驾驶的车辆上掉落的。依据现场查勘、车辆检验和当事人的认证,海盐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两车符合标准进行认定,出具了事故证明,但并没有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吴某家属认为,吴某的死亡与黄某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黄某应当依法对吴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2012年3月19日,死者家属将黄某和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分别作为第一和第二被告向海盐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27日庭审中,第一被告黄某称,吴某已是90多岁的高龄,却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外出摔倒,家属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在辩护中指出,吴某的摔倒和车辆离开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间隔,事故发生时车辆并不在现场,且车辆也未与吴某发生直接接触,在时间和空间上,吴某与车辆都没有因果关系,故认为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经法院审理和合议庭讨论,海盐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未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该香樟树已经存在于路面,应属于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障碍物,而且该香樟树掉落和吴某碾压树枝摔倒之间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的辩护理由成立,事故性质不涉及保险赔偿,故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此案与保险公司无关,然而,黄某对吴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香樟树的确是从黄某的车辆上掉落下来,而黄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发现树枝掉落且致吴某摔倒死亡。同时法院考虑到吴某已90多岁,凌晨仍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对树枝可以避让而未避让,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双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故法院判决驾驶员黄某对吴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