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或醉酒驾驶肇事 消费者有望获保险赔偿
张宏雷认为,《交强险条例》只说了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赔,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间。法院以《交强险条例》为依据判定的,都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而以“交强险条款”为依据的,都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昆明有多名律师支持张宏雷的观点。他们均表示,“无证、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目的是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调整保险公司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的过错是受害人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发生事故之前无法预知肇事者是不是醉驾或无证驾驶。如果受害人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受伤,却得不到保险公司足额的抢救费用垫付,这不仅有违人道主义,也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
“不能光重视惩罚肇事者而忽略伤者权益”
对于这个争议,保险行业从业人士担忧,如果无证、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这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同时,这似乎与我国严厉打击无证、醉驾的趋势相悖。
对此,包括张宏雷在内的多名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权,也就是说,有了代受害人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因此,若是真正认清无证、醉驾存在的高风险,是不会以身犯险的。
“保险公司以无证、醉酒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得到救治,而非惩罚肇事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无证、醉酒驾驶人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张宏雷说。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受访的律师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需先行赔偿的规定,意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的抢救。这一规定符合交强险保护事故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以及世界各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趋势。但他们觉得,这只是迈出了确认“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要赔偿”的第一步。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指导作用。如果不上法庭,消费者在遇到交强险理赔时,都会受到错误条款的误导和损害。”张宏雷说,“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有能力和意识去打官司,因此,必须推动《交强险条款》相关规定的废除和改变,才能把这一‘霸王条款’从根子上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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