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货车轮胎爆炸伤车上人员 引发赔偿争议
汽车保险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都是“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然而,车上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变为“第三者”。4月9 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该案车上人员在下车后被突然爆炸的轮胎炸伤,法院认定伤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高速服务区内大货车轮胎爆炸引发诉讼
曾远星受李华胜、李华勇雇佣从事大货车驾驶工作。2010年8月4日,曾远星和李华胜二人开车拉了一车货物去江苏。当晚,李华胜开到宁通高速仪征服务区时停车休息。曾远星下车后对货车进行常规检查时,货车轮胎突然爆炸,强大的气流击倒了他,致其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华胜立即报警,当地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没有作出责任认定。曾远星经住院治疗,鉴定为9级伤残。治疗期间,李华胜、李华勇为曾远星垫付了6.5万元医疗费。出院后,曾远星把李华胜、李华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挂靠的汽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车主李华胜、李华勇和汽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3万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查明,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遂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该案中的事故并不属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
争议一:停车后不属于交通事故?
20多万的赔偿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不理赔,就意味着要全部由李华胜和李华勇自己买单。于是,庭审演变成了被告之间的辩论。投保方认为该案当然应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而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只对交通事故中的特定受害对象进行赔偿,该案事故是在车辆停靠在服务区的静止状态下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也不属于保险事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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