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摊机制
Agriver保险公司在2004年推出了一种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互相协作的保险制度,其运作的母体为一只专注于为农产品损失支付赔款的基金,假如该年的基金支出大于保费收入,保单持有者可以支付6倍于自身保险费的钱去增持这一基金的份额,作为交换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偿。
气候变化推高自然灾害风险
荷兰是世界上围海造田面积最大的国家,其70%的土地及财产都位于海平面以下。虽然拥有目前最为先进的海坝拦截系统,但面对恶劣天气情况下的海啸,荷兰的沿海地区每年仍旧会遭遇不同情况下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不仅如此,由于地势低洼、土壤含水量充分,强降雨天气导致的河流泛滥、农田被淹等情况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因而,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原因,荷兰一直经受着海啸、强降雨以及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不单现状如此,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格局,未来荷兰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更加不容乐观。有学者在进行了场景假设的研究后得出结论,到2050年,荷兰的气候状况会总体趋向恶化。在综合考量一年夏季和冬季的数据下,荷兰总体气候适宜的场景测试中每年强降雨发生的概率会上升3.2个百分点,总体海平面会上升12-25厘米;而在总体气候温室效应显著的场景测试中,每年强降雨发生的概率更是会上升6.4个百分点,全年平均气温上升2.5摄氏度,海平面上升20-35厘米以上。对于荷兰这个特殊的低海平面国度,海平面的上升以及气候温度的上升无疑使得其遭受海啸和洪水泛滥的风险性大大提高,而暴雨侵袭概率的提高对于农作物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些现状和未来预期无疑对于荷兰政府、保险公司、个人的风险分摊协作,以及风险保障的制度规划提出新的挑战。
应对自然灾害的三级分摊机制
荷兰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程度区分为三个层次。面对最低层的小额灾害损失,由于考虑了理赔成本的不经济性,因而应由个人以及企业自行承担,比如小型冰雹导致的农作物、厂房受损等,通过个人和企业自行承担,社会效益可以实现最大化。
而对于一般情形下的洪灾、气候突变造成的损失等,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采用保险保障手段,在商业化运作的保险竞争市场中利用保险分摊机制承担一般个人和企业无法承担的损失部分。不仅如此,再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摊职能也相应地发挥作用,保险公司通过收取财险保单保费。一方面,向再保险公司谋求分保;另一方面,在金融产品完备且监管制度合理高效的金融市场中投入资金来对冲原保险人的潜在风险,提高收益。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能确保的那一部分巨额潜在可能损失,政府在1998年通过了灾害补偿法案 (Calamities Compensation Act – WTS 1998),通过这项法案的相关制度安排来分摊有关巨灾和大型事故损害赔偿。灾害补偿法案的通过是为了给灾难的受害者提供一种更加系统性的回应。WTS 1998 分担了商业上不可承保的因为洪水与地震造成的在法律上认定为巨灾的财产损失,对于发生预期之外损失巨大的淡水洪灾、水涝等情况,政府设立的偿付资金能够补偿受灾者的经济损失和缓解他们的财务压力。
三级分摊机制的评述
从1950年到2005年以来,荷兰面对巨灾风险的L/I 比率(总损失/可受保险赔偿的损失)从30.06下降到3.27。L/I 比率可以客观直接地反应一国保险业分担本国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份额。从以上对L/I的比率分析可以发现,荷兰保险行业对于国内的巨灾灾害损失所起到的风险管理作用在不断地提高,应对巨额的赔付压力时,政府作为最终买单人的窘境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洪涝灾害的承保都相对比较谨慎。例如,在1998年发生的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中,荷兰国内共遭受4.08亿欧元的经济损失,其中80%的损失来源于农作物损失,WTS的施行使得2.8亿欧元的损失得到了政府的补偿,可另外大多数的损失额都只能由个人和企业自身承担,保险方面的补偿力度和覆盖面仍旧较小。面对这样的情况,荷兰保险协会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加大对于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特别针对在由于洪涝、强降雨影响下的建筑、家具和设备等财产保险。
暴雨灾害的风险分摊案例
荷兰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强降雨的保险条例有相当苛刻的解释,荷兰保险协会对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极端降水的定义为24小时内降水量达到40毫米,48小时内达到53毫米等,而有研究表明,未来天气气候条件下,降雨量达到40毫米/天的周期可能会从目前的3年缩短到1.5年左右发生一次。这意味着随着暴雨侵袭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将来面临的保险需求将不断增加,赔偿风险也相应加大。
有趣的是,荷兰的Agriver保险公司在2004年推出了一种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互相协作的保险制度,其运作的母体为一只专注于为农产品损失支付赔款的基金,假如该年的基金支出大于保费收入,保单持有者可以支付6倍于自身保险费的钱去增持这一基金的份额,作为交换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此外,由于农产品保险的特殊性,因而保险公司承保的门槛更为苛刻,将24小时降水量的要求提高至75毫米,48小时内降水量提至100毫米。针对不可预见性的巨灾损失,政府和监管部门所要做的不仅仅是灾后赔付机制的建设,荷兰政府更是施行了多项激励措施以减少暴雨灾害的影响力度,比如提高水源管理体系,提高国内的储水和抽泵技术。但这些措施只能减少受灾之后的损失程度,要规避暴雨对于农作物的侵袭程度,政府需要通过灾害损失赔付基金以及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来激励改良农作物的耕作方式,培育新的作物。此外,保险公司也有着鼓励农民积极降险的强大动力,比如Aquapol公司便出台了鼓励农民购买先进排水措施以削减保费支出的政策。
荷兰作为先进的西方经济体,其应对巨灾风险的机制有很多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主要是政府和商业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及对于投保人的激励措施。对于长期以来巨大的巨灾风险敞口,荷兰逐渐摸索了一条适应自身战略发展所需要的风险分摊制度。随着全球气候不可避免的恶化,对于中国而言,同样面临着各种程度不一的巨灾风险,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会不断增加,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对于自然灾害的覆盖意愿,提高政府对巨灾风险分摊管理的参与渗透度,将是一个长期备受考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