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用户为何不可单独购买重疾险
在我的不少客户中都有这样一个疑问:“我可以单独购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不要那个主寿险吗?重大疾病是年老的时候发生率高,所以想要保障终身的。可是那个寿险,我觉得只要在我家庭责任未完成时有足够的保额就行,等自己年老了,孩子也长大了,不需要留寿险的保险金给孩子,所以这个终身主寿险显得很多余。而且这个主寿险又特别贵,比附加的重疾险贵多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把重疾险的组成结构方式作一个疏理说明。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
第二种:终身重疾主险
“提前给付”的秘密
上面的客户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第一种“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而提的。
假设投保人为30岁男性,需要10万元保额,交费期为20年,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每年所交的保费不过几百元,好便宜的;而那个终身主寿险倒好,每年保费需要2000多元。
在很多投保人眼中:这明显就是贵价买木椟,再给我个便宜珍珠嘛。捆绑销售,非要两个险种一起买,就要近3000元保费,似乎极不合理。那么,投保人若想单独购买这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可不可以呢?
真的是这样吗?保险公司都这么黑吗?还是先来研究一下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这名称的正确含义。为什么要叫“提前给付”重疾险这么奇怪的名字呢?在哪里提前了呢?
在健康险的发展历史上,重疾险出现得比较晚。以前的客户都是买寿险,寿险是发生身故或高残时才给付保额的。但如果投保人得了重大疾病,现在的治疗技术又日趋提高,不见得患上重疾就意味着身故,而且重疾的治疗费用也非常高,投保人这时急需用钱,怎么办?
保险公司就针对这个问题,在客户购买了主寿险的基础上,让客户再交少许的保费,使得寿险在保障身故、高残的基础上,也把重疾风险纳入了保障范围。那么,投保人就可以在确诊重疾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及时得到保险金给付。
所以,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提前给付”是从主寿险的保额里支付的。没有身故,得重疾了,把寿险保额提前给付被保险人,这就叫做“提前给付”。
也就是说,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是不带保额的,其支付的是主寿险的保额。所以,你不可能单独买一个“提前给付重疾险”而不购买主寿险。没有主寿险,附加的提前给付重疾险就没有保险金额可以支付。
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绝对费率低廉的原因,也是因为其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上面提到的“30岁男性,10万元保额,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不过几百元”的原因就在于此。
“额外给付”不保障身故
“那如果把这重疾保险金赔付了,主寿险的保额就要相应的降低了?”
是的。
“这多亏啊,那我还是买第二种——保障终身的重疾主险吧。”
完全可以。
所谓的终身重疾主险,但其价格是跟“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组合险的价格一样的,有些公司的费率还要高一点。投保人一旦患重疾获得赔付保额,合同即结束;或者投保人身故获得赔付保额,合同结束。
换句话说:投保人患重疾或身故,也是只能择其一赔付,不可能赔两次的。
其实,只要是具有“身故”、“重疾”保障的重疾险,不管其是组合险还是主险,也不管名称如何变化,都是可以拆分成第一种表现形式的:“终身主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因为有了保障身故责任,就要收取寿险费用;有了保障重疾责任,就要收取重疾险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保什么就要收相应的钱,决不会白送的。
与“提前给付重疾险”相对应的,叫做“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赔付重疾保额后,主寿险的保额要相应下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则是自身带有保额的,赔付后,主寿险的保额不变。
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条款里都会有这么一条:被保险人需在确诊重疾后30天(有的公司是28天)还生存,本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这个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费率里,没有收取寿险的保费,所以就不保障身故责任。
目前市面上的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一般都采用自然费率,就是年龄越大,重疾风险发生率越高,那么保费就越多。而且一般只可续保到65岁,也有可续保到85岁的,可是那个价格就相当高了。所以,此类险种很难达到保障终身的效果,一般我们给客户设计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是为了提高客户短期的高额重疾保障额度,以满足保费少、保障需求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只想花一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钱,就得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是几乎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