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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该不该多交一期保费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2-06 10:27:03
导读: 案情回放2005年4月25日,彭某为妻子在某县寿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980元,交费期限二十年,保险金额1万元,风险保障3万元。真是“天有不测风云”,彭某的妻子在2009年12月的一次体检中发现了乳房肿块,后经肿瘤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住院并动了切除手术。 2011年3月初,彭某带着妻子的“乳腺癌”诊断证明及手术

   案情回放

  2005年4月25日,彭某为妻子在某县寿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980元,交费期限二十年,保险金额1万元,风险保障3万元。真是“天有不测风云”,彭某的妻子在2009年12月的一次体检中发现了乳房肿块,后经肿瘤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住院并动了切除手术。

   2011年3月初,彭某带着妻子的“乳腺癌”诊断证明及手术收费票据到某寿险公司索赔。该公司业管科长受理了他的报案,并告诉他“回家等通知”。然而1个月过去了,彭某并未等到“通知”,无奈只好再次上门催促,得到“实在太忙,对不起,过几天一定给你办”的答复。再三催促下,终于在4月15日将各种理赔资料上报到州公司理赔部。不巧,那段时间该公司正在人事改革,大家都很忙,加上基层公司300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和重疾1万元以上的案子都要州公司审批,案子多了自然又要排队。等到州公司重新调查核实后,做赔案的时候已经超过了4月25日的当年交费期限。无奈,彭某只好补交了当期保费,才通过了电脑核赔。

  这期保费该不该交?

  彭某妻子的这期保险费到底该不该交?该公司一位负责业管的经理是这样答复的:根据保险条款“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彭某妻子理赔结案在交费期之后,交费前虽达成了理赔协议,但并未给付,故不能免交当期保险费。至于拖延了40多天,原因是多方面的:先是基层公司将此案拖了一个多月才上报,后来到了州公司虽有10天时间,但待州公司调查结束后,离交费只剩3天了,不巧的是做赔案的工作人员有事请假不在岗,所以做案子的时候已过了交费期。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对属于保险责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规定,州公司在调查后的十日内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并未违约。

  沃保专家认为,导致彭某补交保险费完全系保险人理赔速度慢、服务不到位或者说保险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所致,明显违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之规定。从本次理赔的案件看,一是此案并不复杂,彭某妻子罹患乳腺癌的时间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4年之后,且医院诊断明确并实施了切除术,可以排除逆向选择“带病投保”之嫌,调查核实并不复杂,应当及时核定给付保险金;其二,保险人处理此案时间长达50余天,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风拖拉不作为、效率低下理赔慢所致,客户并无责任;其三,此案属于保险责任,赔付金额2万元保险双方均无异议。由此可见,本应及时给付保险金、可以免交当期保险费,却因保险人的“不作为”,彭某未能享受免交本期保险费。其延误责任在保险公司而不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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