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孙某与李某再婚后,孙某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此外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指定李某为受益人。2011年11月,房屋因发生火灾导致全损,孙某在抢救过程中不幸遇难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承担1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金以及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孙某前妻所生子女认为15万元的保险金是遗产,要求按照遗产形式进行分配,李某不同意,认为自己是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当归自己所有。保险金到底应归谁?
■分析
1。孙某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属于孙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保险金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属于孙某的部分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5万元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因为孙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明确指定李某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人身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之一的,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
■争议拓展
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混淆保险金与遗产,认为保险金理应属于遗产范围,但事实上,保险金与遗产在法理上有很大的区别。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时,死亡保险金才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在保险期内死亡,受益人也就不可能拿到保险金,所以,保险金的给付是基于特定条件下的行为。而遗产却不同,一旦公民个人死亡,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无需特定条件。
在偿还债务方面,遗产必须用于偿债,但保险金并无这样的规定。这是由于被保险人通过含有死亡风险因素的保险合同的方式,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并将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给予特定的受益人。保险作为一种以尤为注重被保险人意愿的金融工具,只有将约定的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才能认为是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完成了保险合同。如果将保险金用于偿债,将失去保险本身的意义,所以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就是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法律反思
完善《保险法》第42条
我国《保险法》第42条中的规定,在受益人缺位时,保险金直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改变了保险金自身的特点,基于保险金与遗产在处理方式上的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针对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保险业的经验,日本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缺位的情况下,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固有的权利,以区别于普通遗产。日本的保险法保护了保险金完整的权利,无须用其支付被保险人的债务,通过保险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意愿。鉴于此,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可以进行一定的完善,突出保险金的特殊优势,更大程度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