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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融市场盘点:细数保险业的政策法规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12-31 09:21:47
导读: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1年保险业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发布,从严打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再到规范人身保险销售、发行次级债门槛的提高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推出意在规范保险市场,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严打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针对个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2月份下发了《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1年保险业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发布,从严打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再到规范人身保险销售、发行次级债门槛的提高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推出意在规范保险市场,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严打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

  针对个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2月份下发了《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有效遏制风险,严密防范和严肃处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此类非法活动。

  《通知》要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当前要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不得以创新为名从事非法活动;各保险公司应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加强合规管控,发现涉嫌传销,及时中止合作,并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强化监管,抓早抓小、从严从重、依法移送、及时披露,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后续处置。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3月13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这是目前两大监管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台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责任划分,防止相互推诿。银行将对保险误导销售、错误销售负责,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再派驻在银行网点。要求银保双方建立应急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在发生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影响消费者利益。

  查询保险机构账户有章可依

  为了贯彻落实保险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检查,保监会与银监会4月份联合下发《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查询程序,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账户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拟查询账户的基础信息,双人持证,现场查询。对于查询的内容和取证方式,《通知》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查询账户的开户销户、资金流转、账户余额等信息。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启动

  中国保监会5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启动变额年金试点。保监会还将对首批启动的变额年金试点进行销售总量控制,保险公司须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且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保监会决定通过“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新规规范人身保险销售 10天内可退

  国内人身保险的经营特别是销售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表明,“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门槛划定

  保监会8月29日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此次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大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根据《办法》,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主要受让条件如下: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发行次级债门槛提高 力促保险公司理性经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中国保监会近日重新修订并下发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不仅大幅提高募集次级债的门槛,还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相较于保监会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规定险企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上限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均低于此前规定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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