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火灾事故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保险鉴定复杂,因此发生事故后会进行严格勘察并确定责任,以下就是关于火灾保险的案例。
案例:2009年,徐某一人在住所内时发生爆燃引发火灾,致使他被烧伤。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由于人为造成燃气灶具与输气软管脱落,致使天然气直放、遇火源发生爆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火灾事故造成徐某身体76%灼伤,达到二级残疾。徐某以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解析: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对意外有明确约定,徐某的事故不是意外造成的属不当所致,不属于理赔范围,也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规定。从出院小结看徐某当时是一人居住,再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是徐某自残的行为。认可徐某曾两次申请理赔,第一次保险公司解除了附加重疾的合同,同时退还了剩余的保费225.05元,对于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则拒赔,但未解除合同;第二次保险公司做出的理赔决定对于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仍是拒赔,没有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提供了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的描述,证明当时徐某是一人在家,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徐某夫妇在发生事故的那几天有过争执,事发当天他妻子晚上很晚到家,到了家门口开不了门,无法进家门,夜里是在车上睡觉过夜,闵行刑侦支队也排除了他杀或意外可能。
经过调查,取得了该刑侦支队对徐某的连襟潘某、120急救车的医生、担架员和徐某妻子做的笔录,认为在潘某的笔录中徐某多次讲到“让我去死”;在对120急救车医生的笔录中证明,徐某在神志清楚的状态下多次讲 “让我去死”;在对120急救车担架人员的笔录中,亦可以看出徐某多次讲到“让我去死”,看出是徐某一手炮制了这起事故。另外从消防处的结论看,证明天然气管是人为造成的脱落,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徐某与妻子关系尚可,事发徐某是自己从屋内走出来的,说明徐某有求生的欲望,是因为觉得生不如死才多次说出了“让我去死”,从徐某妻子笔录看,徐某并不是求死的人。
法院认为,徐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险赔付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而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人为造成燃气灶具与输气软管脱落,该情形不符合保险合同涉定的意外伤害“非本意”的描述,徐某要求保险理赔不符合理赔条件,遂法院一审对徐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投资保险,目的是意外发生时能获得保险理赔来减少损失。但若投保人系人为造成的事故而酿成伤害后果,则不属保险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