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完善“三项分类监管” 规范中介市场
近日,山西保监局以完善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三项分类监管”为切入点,强化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中介市场。
一是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按照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原则及要求,在总结前几年分类监管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积累的经验,合理修改、细化、完善、调整分类监管相关评估指标,重点关注未按要求报送监管报表、未按时缴纳保证金和监管费、频繁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日常监管具体情况有机地纳入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外部审计报告》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年检和业务监管的重要依据以及分类评价的重要环节,从而全面掌握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制售假保单、截留保费、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施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截至目前,共清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4家、分支机构6家。
二是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逐步完善对银邮类和非银邮类两大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在严把市场准入关、分类开展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对非银邮类机构严格遵守主营业务与保险相关的准则,要求其在申报资格时,出具主营情况、管理情况、保险业务来源及各代理险种报批原因、预期保费规模及形成(对应与主营业务规模情况)等情况说明。要求银邮类机构认真贯彻《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建立健全销售误导责任追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等内控制度,并积极探索对银邮类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客户受销售误导的信访投诉率、客户资料真实性与否的回访成功率等因素,以及内控制度、人员持证、申报资料等各项基本情况,形成加权平均指标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为消费者选择“诚信度”高的银行提供参考。
三是对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分类监管。
在深入贯彻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对辖内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分类评价。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分类评价办法》,分四大类42个注重全面性、可采集性强和重点突出的分项指标,对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且评价与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信访投诉相结合,并择机向被评价的保险公司公开评价结果,从政策上积极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调整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理。同时,结合去年分类评价的初评结果,修改了相关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营销员分类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