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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后赔偿22万元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9-27 16:19:11
导读: 保险公司认定车主丢了车,就先赔偿22万多元,接着以原告的身份向停车场代位求偿。不过,仅凭一纸报案陈述,能否认定当时车子停在停车场?即使停放,那停车场收了5元的停车费,是否就应赔偿整辆车呢?类似的“丢车”纠纷,各地并不鲜见,也一度备受争议。不妨来看看思明区法院近日是如何宣判这起案件。案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2010年1月份,余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两个月后

  保险公司认定车主丢了车,就先赔偿22万多元,接着以原告的身份向停车场代位求偿。不过,仅凭一纸报案陈述,能否认定当时车子停在停车场?即使停放,那停车场收了5元的停车费,是否就应赔偿整辆车呢?

  类似的“丢车”纠纷,各地并不鲜见,也一度备受争议。不妨来看看思明区法院近日是如何宣判这起案件。

  案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2010年1月份,余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两个月后,借用车辆的游先生向公安局报案称,他停放在南湖公园南门停车场的这辆汽车被人偷了。

  之后,保险公司依合同向余先生支付了盗抢险保险金22万多元,而余先生也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保险车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由于南湖公园管理处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就将筼筜湖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筼筜湖管理中心赔偿车款22万多元。

  激辩:车子停过停车场吗

  保险公司诉称,事发前,讼争车辆就停放在南湖公园南门停车场,并向停车场缴费5元,停车场也开具了收据,但所有票据均随车被盗。

  对此,管理中心予以否认,称游先生并未在南门停车场停车,当天也没有向游先生收取过停车费,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中,余先生、游先生列为案件第三人。不过,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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