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 法庭判保险公司赔偿
正在行驶的面包车突然发生自燃,车辆报废,因为该面包车投有自燃险,车主希望保险公司能及时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保险公司抗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赔偿金2.9138万元以及车辆评估费2000元。
2008年9月10日,襄城县的卢先生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09年8月13日,他在许昌市区一家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保险。2009年10月1日,卢先生开车去朋友家办事,走在一段铺有豆秆的乡村道路上时,面包车突然走不动了。卢先生下车检查后发现,该车车底已经开始着火。卢先生一边扑火,一边拨打了119,消防队员到达后及时把火扑灭,但因该车整体着火,已彻底报废。经鉴定,该车烧毁前的评估价值为2.9138万元,卢先生花去评估费2000元。
事后,卢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辩称卢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是自燃的,不明原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卢先生不得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卢先生拿出了消防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和两位当事人的证言各一份,证明了面包车自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先生投保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路面豆秆发生摩擦而引起火灾,属于卢先生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对卢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发生类似情况,车主最好这么做: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气温比较高的情况下,车辆可能发生自燃现象,对于车主来说,投自燃险可以说是有备无患。为了避免保险公司推卸责任,一旦发生车辆自燃现象,车主应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出现场。消防部门灭火后,车主最好让其开具起火原因说明,以便理赔时向保险公司提供。除此之外,提醒车主投保时不应只看保费价格,还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理赔服务好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