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很多购买了意外险或被赠送意外险的保险客户,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当事件诉之法院,法院却都裁定保险公司胜诉。家属总是会问:意外险难道不是被保险人死亡了赔付吗?猝死不是意外死亡吗?
究竟猝死属不属于意外?以下有两个案例可以做出明确解释。
案例一:猝死不能赔付
2008年3月4日,某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3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子,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5日零时。2008年3月13日,投保人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时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同年4月,其妻子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人寿按投保人疾病身故理赔,无息返还保险费3000元。其妻认为应按照意外身故进行理赔,2008年6月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案情分析:睿智人生终身寿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将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而因意外伤害身故还要给付与保额相等的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故本案疾病身故为返还保险费3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为6万元,相差20倍。
但疾病诊断证明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原因在于,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本身的证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单的署名人与抢救被保险人的医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实降低了诊断证明单的可信度。3、本案未有任何迹象显示、亲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了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应以意外伤害情形理赔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猝死的赔付
2009年6月,广西平果县人61岁的投保人在合众人寿投保长红永丰保险,保额21180元。今年6月14日早上9点左右,投保人在家里被家人发现突发昏迷,随即送往当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故。7月5日,其受益人向合众人寿递交理赔资料后,合众人寿随即结案,根据条款约定,赔付保额21180元,赔付保单分配到的红利534.7元,总共赔付21714元。
猝死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案情分析: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常识判断,如果被保险人遭受外来伤害,并且由于这种外来伤害而致身故,至少应当有外伤,如擦伤、撞击痕迹、出血等。第二件案例中投保的“猝死”被看做因疾病死亡,属于该产品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