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新车出险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尽管这一赔案还没有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
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是消费者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地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了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国家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 刘锐
新车在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责任都没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没有牌照,且没有牌照就不承担保险责任,还要承保,后期出险又以没有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没有道理。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载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多数没有载明车牌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却是具有合法的号牌。这种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必然导致后期的理赔纠纷,并质疑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的在于揽客户却不计后果。
其实,无牌不赔也好,无牌也赔也罢,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收了保费,起算了保险有效期反过来又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侵权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 郝演苏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新车上牌之前这段真空期的上路风险,就要由车主或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要想填补这段真空期,需要调整现行政策,或者恢复移动证,或者由交管部门授权汽车销售商发放临时号牌。如果担心临时号牌发放过滥,可以要求销售商在进货的同时,根据每辆车的信息,每车配一张临时牌照,有效期也可规定得短些,比如48小时,这样至少可以让所有车辆都能合法上路。”
另一个方法是强制性要求销售商负责帮助顾客办理牌照,禁止“裸车出店”,有效避免消费者和保险、交管等各个部门发生纠纷。不过,这会涉及现在的整个销售制度,想来困难不小。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滨
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上路,事故风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在按照有合法牌照车辆的风险程度缴纳保险费,反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如此高风险责任,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不公平。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约定了保险有效期。不过,保险公司很可能在新车上临时牌照之前或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更换期间出现不承担责任的现实,但在合同条款中,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却没有给出答案,这显然是该保险合同的瑕疵。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没有取得正式牌照却给予承保,似乎保险公司只收钱不承担责任。事实上,车辆先取得临时号牌,而配备临时牌照的车辆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保险合同也约定此期间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而在通常情况下,在临时号牌的有效期内,车主完全可以办理完毕正式牌照手续。
车主欲获得政策优惠而迟延上牌时间无可厚非,但不可忽视的是,超过临时牌照有效期后上路是违法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车主冒险违法上路,既想获得政策优惠,还要违法上路行驶作业,这说明车主不守规则,冒险的后果当然要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海萍
如果没有牌照,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承保、投保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说在明知道没有牌照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了。
在追求业务量的利益驱使下保险公司规定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而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又承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至少收保费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在责任期间已经开始计算的情况下,肯定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