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活动不慎摔伤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
小学生童童(化名)在校参加活动时不慎摔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以“一事不能二赔,一张发票不能二用”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辩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童童1万余元。
2009年4月16日,童童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不慎将右腿摔伤,先后住院两次,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后经鉴定,童童遗留十级伤残。
事后,童童的父母因赔偿问题与校方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而2008年9月,童童通过所在小学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 “师生平安保险”,保险期1年。
于是,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天安保险公司得知学校已经赔付后,认为童童不能因为一件事获得两次赔偿,因此拒绝理赔。童童的父母遂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保险理赔款1万余元。
天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提出,童童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支付的医疗费,已经由学校赔偿,因此一事不能二赔,一张发票不能二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天安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童童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童童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的“师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童童所在学校已进行的赔偿不影响天安保险公司对童童的赔偿。另外,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过错获得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天安保险公司拒绝向童童履行保险赔偿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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