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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保险赔付业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6-14 15:46:31
导读: 王松买了一了二手车,并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岂料,驾驶员叶见驾车和另一辆车相撞,叶当场死亡。王松向L保险公司申请车损赔付13332元。但保险公司称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即6000多元钱。金堂县车主王松花两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在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8个月后,王松的驾驶员叶见驾车和另一辆车相撞,面包车报废,叶当场死亡。王松向

    王松买了一了二手车,并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岂料,驾驶员叶见驾车和另一辆车相撞,叶当场死亡。王松向L保险公司申请车损赔付13332元。但保险公司称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即6000多元钱。
  
  金堂县车主王松花两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在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8个月后,王松的驾驶员叶见驾车和另一辆车相撞,面包车报废,叶当场死亡。王松向L保险公司申请车损赔付13332元。但保险公司却称王松没有按照面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投保,最多只赔付车损的一半。金堂法院法官称,因二手车保险赔付业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这是全省第一案。

  二手车按实际价值投保

  2005年2月,王松花两万元钱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S8993的二手面包车,并到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该车由驾驶员叶见驾驶。保险期限从2005年4月29日0时至2006年4月28日24时,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两万元。

  根据L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3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协商确定: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是按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显然,王松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式,即车辆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王松认为,他对面包车进行了足额投保,如果车辆被损毁,L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在两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车毁后保险公司只赔一半

  2005年10月2日下午,面包车行至金堂县赵杨公路某公司外时,因该路段右侧被金堂县三星建筑公司违法占道堆放沙石并在路上施工作业,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叶见为避让沙石和施工的工人,只好开到路左侧,与陈某驾驶的川AN2340轻型货车相撞。叶见当场死亡,面包车基本报废。当年11月2日,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见的违法行为过错较大,负主要责任。

  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L保险公司为王松的川AS8993面包车核定损失12287元、施救费300元、川AN2340货车修理费745元,共计13332元。按照当初的保险合同,王松向L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3332元。但是,L保险公司却称王松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王松和保险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为两万元,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即6000多元钱。

  王松认为,他对面包车进行了足额投保,如果车辆被损毁,L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在两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无责车辆投保公司赔钱

  据了解,川AN2340轻型货车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随后,叶见的父母亲将川AN2340货车车主、R保险公司、三星建筑公司起诉到金堂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金堂县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赔偿叶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9067.5元。R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认为面包车车主及投保的L保险公司应当成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1月14日成都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这场官司的判决书中注明,王松的面包车车损赔付,王松可另案起诉。

  今年1月29日,王松向金堂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L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3332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月6日上午,金堂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L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所有的保险公司在二手机动车赔付时都是采取这种方法,而这种方法也是国家保监会备案认可的。因为案情复杂,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律师说案:

  四川恒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本林:《保险法》中并没有关于“足额投保”的规定,“足额投保”是保险行业的一种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申报的保险价值一旦被保险公司评估接受并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就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一旦发生车辆损毁,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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