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坠楼身亡?自杀保险并非都赔
上周五刚刚登陆中小板的万昌科技昨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高庆昌于2011年5月23日逝世,现阶段董事长日常工作由董事、总经理王明贤先生代为主持,并表示公司将在近期召开董事会选举新任董事长。
对于高庆昌因何去世公告并未提及,有知情人士透露高庆昌是在23日凌晨从自家住宅楼上坠亡,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上市公司的证实。资料显示,万昌科技主营业务为原甲酸三甲酯、原甲酸三乙酯等农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昨天,万昌科技逆势涨停,截至收盘股价报23.54元,较19元的发行价高出23.89%,是近期上市新股中表现较好的一只。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节奏日益加大,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自杀事件体频频发生。那么,自杀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不赔?哪些保险对自杀身故提供保障?记者日前采访了中意人寿广东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解读保险对自杀身故的赔付。
案例: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照赔
40岁的某公司高管廉先生2010年9月某日从自家住宅楼七楼跳楼自杀身亡,留下10岁的女儿、7岁儿子和年轻的妻子。廉先生2008年4月在中意人寿投保中意年年安康保障计划,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受益人赔付了10万元保险金。
据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蔡仁军表示,廉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险是一种长期健康险,除了保障30种重大疾病外,还含身故保险责任。廉先生2008年4月投保,2010年9月自杀身亡,合同生效时间显然已经超过2年。廉先生投保前身体健康,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疾病,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同生效不满2年自杀可获得赔付吗?蔡仁军表示,新《保险法》的规定很人性化,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生效不足两年,也可以获得赔付。中意人寿也曾出现过这样的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承保了一位9岁的被保险人(小学生),保额10万元,投保半年后该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家长批评后自杀,保险公司照常赔付10万元。
投保意外险自杀将拒赔
自杀身故的赔付因险种而异,蔡仁军表示,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但意外险除外。连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年后自杀不能获得赔付,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