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额年金保险符合我国消费者的偏好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所谓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不仅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弥补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这一保险业的短板;而且,由于其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偏好。
欧美保险公司积极性更高据了解,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九十年代后由于风险对冲技术的发展和各类最低保证相继出现,开始快速发展。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1.5万亿美元。在日本,至2007年,变额年金保险资产余额已达16.5万亿日元,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左右。2009年金融危机中,变额年金保险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仍接近50%。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国家发展较为迅速,因此欧美股东背景的合资外资公司对变额年金保险较为乐观。此前有报道称,首批试点可能在金盛人寿、华泰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等公司中产生。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相关人士表示,“2010年中国保监会开始在国内市场启动变额年金的创新试点工作。基于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在变额年金的成功经验,保监会邀请我们参加变额年金的研讨。大都会人寿的产品精算和投资人员全程参与试点规定的设计和讨论。基于全球及中国的资本市场现状,我们选择了最低满期给付保证作为变额年金创新的方向,并采用固定乘数平衡模式的管理模式。”而金盛人寿相关人士也表示,“我们对这类产品很有兴趣,去年就已向保监会报送了相关产品。”
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健全的配套制度和有效的防范风险手段尤为重要。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限制,如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在规范管理模式方面,试点阶段认可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乘数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乘数),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规范责任准备金提取。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最低保证需要计提的准备金,我们借鉴了美国最新版变额年金保险准备金评估指引的内容,首次引入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对多种不同情景下(至少1000种情景)可能产生资金缺口的模拟,来提取合理的准备金。此外,我们还附加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与前述的随机模拟结果相比较,两者取大,充分保证了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据了解,在此次大都会人寿固定乘数平衡模式的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对于金融危机中证券市场大跌风险的规避,及中国寿险市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对该产品的运行规划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策略,其中包括对于市场投资风险、市场交易风险、公司内部流程风险、销售误导风险等诸多方面。”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