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
旅游保险的范围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医疗费用
在旅游中因感染疾病或是遭遇意外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
若受保人因严重意外导致四肢不全、一目或双目失明、甚至死亡,受保人可根据投保内的赔偿额得到赔偿。
意外双倍赔偿
偌如受保人自费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气垫般、渡轮、计程车等等)或乘搭私家车遭到严重意外时,受保人将得到双倍的赔偿额。
紧急医疗运送
若受受保人因意外或重病,有关方面会提供急紧医疗运送。
运返费用
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提供将尸体返回原居地。
个人行李
受保人的个人行李,若在旅途中被人盗窃、意外遗失或损毁,将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行李延误
若受保人运送行李的航机抵达目的地12小时後仍未送达,可按每12小时得到赔偿。
取消旅程
若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日至起行日内,因严重疾病或意外不能成行,所有旅费订金、机票等损失有保险公司负责。
旅程延误
若乘搭之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机械故障、工业行动或被骑劫导致延误,受保人可按时间得到赔偿。
缩短旅程
若受保人或家属因遭遇意外,重病或死亡,需要提早结束旅程时,受保人可索偿已支付或是不能享用的费用。
个人钱财及证件
范围包括金钱损失(现金、当地货币、旅行支票)及因遗失护照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责任
若受保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财物损失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
旅游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