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过期2小时出险骗保 被保险公司识破
3月12日7时20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接到曲先生报案,称11日21时其驾驶的豫PJ23××号车的陕汽×××自卸汽车在湖北省十堰市红卫工地撞山翻车。接到报案后,国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理赔人员穆世涛及时打印出报案抄单,发现该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自2010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1日24时止,并且没有按时续保,距离保险截止日期2011年3月11日24时仅有3小时。凭借工作经验和敏感的洞察力,穆世涛怀疑该起事故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出险,并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贾国军汇报,本着“不惜赔、不滥赔”的宗旨,随即决定让周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助调查。
3月20日,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及时派法律岗人员于学伟、黄秋葳会同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前往湖北省十堰市取证核实。
到达湖北十堰后,首先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现场是一片工地,没有任何的监控设备。其次,向工地的其他人员进行走访,在询问的过程中,大家对案件发生过程疑窦丛生。经过仔细盘问,有的人说是在3月11日21时左右发生事故,有的说是在3月12日凌晨2时左右发生的事故,故把事故发生时间锁定在3月11日21时至3月12日凌晨2时之间。第三,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要对报案司机曲某和实际车主刘某进行询问,以此二人为突破口。
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随行的经侦人员分别询问驾驶员和车主。驾驶员曲某叙述是他在3月11日21时左右开车发生事故后,与刘某电话联系,并称是刘某到现场后打电话报案。刘某叙述是3月11日21时30分左右,曲某给其打电话说车辆发生事故,让刘某前去处理,随后刘某打电话和其工友一块前去现场处理,刘某称是司机曲某打电话报案。从口供上,发现两人有矛盾的地方,但是两人都一致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3月11日21时。一时案件陷入僵局。公司与经侦大队分析认为:对其二人口供真伪的判断依据,需要调取二人在3月11日至12日通话记录详单。随即,带着二人前去十堰市移动大厅。调取曲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3月11日24时之前,只有一个被叫电话,没有任何呼出电话记录。其通话在3月12日凌晨4时左右比较频繁。调取刘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3月11日21时与3月12日凌晨2时之间没有任何通话记录。其通话在3月12日凌晨2时以后比较频繁。因此认定,两人都在说谎,初步锁定事故发生时间为3月12日凌晨2时以后。
随即,拿着通话记录又对二人分开询问。在通话记录面前,曲某和刘某终于承认,事故发生确切时间为3月12日凌晨2时5分,不在保险期限之内,不得不放弃索赔,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