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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相继遭遇地震 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3-17 09:28:44
导读: 最近两天,云南盈江县和日本相继发生的地震,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对灾后补偿机制的思考,继2009年提出农业巨灾保险缺位后,他再次呼吁中国应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中国每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急剧增加为11752亿元,

   最近两天,云南盈江县和日本相继发生的地震,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对灾后补偿机制的思考,继2009年提出农业巨灾保险缺位后,他再次呼吁中国应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中国每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急剧增加为11752亿元,政府财政救灾专项转移支付为603.31亿元;2009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各级投入救灾资金为140.4亿元。业内人士表示,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一般借助巨灾保险的方式。我国相应的巨灾保险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不多。除了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之外,海啸、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一般不予承保。仅2010年上半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2113.9亿元。“虽然中国在重大自然灾害中救助、重建工作都十分迅速有效,”但李汉宇认为,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以政府财政救助为主的模式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财政负担,也降低了灾后经济恢复的效率。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世界巨灾保险赔付率平均超过30%;而在中国,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保险赔付占经济损失不到1%。李汉宇呼吁,“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数据表明,在应对巨灾风险时,中国保险业严重缺位。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加快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部伐。最终建立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李汉宇以巨灾保险中农业补偿为例,建议政府从农业直补款中拨出部分建立保险基金。“一两百块对扶贫的作用并不大,但建立保险基金后,一旦发生灾害就可立即从中拿出一定规模的资金,尽快救灾保生产。”

  李汉宇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探索逐步将一些领域的巨灾赔偿纳入保险范围。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于乎:巨灾保险不能继续缺位

  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日本地震尚未终结,保险赔付问题已经浮出台面。目前对于地震损失尚无法完全判断,但是市场估计最大可能在千亿美元级别。与此同时,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预计地震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可能在150亿美元至350亿美元之间,本次地震索赔额或仅次于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

  对比之下,我国保险赔付机制还差距尚远。来自中国保监会官网初步信息显示,截至3月11日16时30分,云南盈江地震损失约18.85亿元,而保险机构预计赔付金融仅为150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赔付比例同样低得令人咋舌,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来自保险业赔付却仅仅18亿元。此外,南方雪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内蒙古“白灾”,直到最近的云南盈江地震,灾害在中国并未绝迹,中国巨灾保险机制仍旧阙如。

  何为巨灾?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巨灾。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显得无力而又强大。无力在于体力微薄,强大则在于应付有方,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据全球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的数据,2010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的全球经济损失为2220亿美元,达到2009年630亿美元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其中,全球保险业承担的损失额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4%,可见保险机构在巨大灾害面前颇有裨益。

  与此同时,亦需认识巨灾保险有其特殊性。因为自然灾害的几乎不可预测性,频率低而赔付大,使得一般保险的“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巨灾保险中难以适用这也是巨灾保险在中国一度放开又禁止的原因之一,这也使得地震灾害在国内财险中迄今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根据数据,中国仅2010年上半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两千亿元。一旦面临巨大灾害,中国式政府主导救灾模式对于救援或许成效不小,对于赔付却束手无策。从国际经验以及自然灾害经济学相关研究来看,应对巨灾,公私合作的机制相当重要。一方面应以商业机构为主导,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在巨灾保险中发挥应有作用。以日本为例,本次日本政府作为再保险公司的分保承保人,可能负责支付逾半数的赔偿金。

  未来如果遭逢巨灾,谁来为我们的安全买单?这是我们应该直面的严肃事实:公司无力承保,公众无保可买,政府兜底有限。诚然,巨灾保险缺位有其系统原因,技术性问题如何化解、行业政府利益如何协调、国内保险公司的资质等问题自然不在话下,然而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实在刻不容缓,也需要各方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巨灾基金、再保险、灾难债券等金融工具也提供了足够多的选择。因巨灾保险千头万绪,才更应该早早入手,未雨绸缪套用时髦语,推出巨灾保险也需要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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