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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醉酒驾车身亡 父母索赔保险金遭拒绝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3-16 17:13:06
导读: 独生女儿因醉酒驾车引发身亡,年迈双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女儿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由浦东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亲自担任审判长,最终法院作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被保险人醉酒驾车身亡“小姐,这份‘绚丽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挺适合您的,价格实惠,还能通过银行分期支付!”2008年底的某

  独生女儿因醉酒驾车引发身亡,年迈双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女儿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由浦东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亲自担任审判长,最终法院作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身亡

  “小姐,这份‘绚丽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挺适合您的,价格实惠,还能通过银行分期支付!”

  2008年底的某一天,30岁的王小姐接到一个信用卡保险理财服务中心的推销电话。初步了解之后,王小姐表示愿意购买。与王小姐确认后,客服人员提示王小姐在收到保险单时仔细阅读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并留下了自己的工号、姓名和电话以便王小姐随时联系。

  不久,保险公司按时将保险合同书和发票快递至王小姐处并经王小姐亲笔签收。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5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4日二十四时止,年保险费人民币900元,首期保险费150元,之后每期保险费75元。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王小姐进行电话回访,王小姐向客服人员表示对保单没有什么疑问。

  2009年12月29日,王小姐在驾车途中撞上了马路中央的隔离墙,不幸当场死亡。在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王小姐被认定为“醉酒后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父母索赔50万元保险金

 

  对于女儿的意外身亡,年过五旬的袁先生夫妇悲痛不已。女儿的英年早逝让这对身体残疾、原本就领取城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的老夫妻更是雪上加霜。

  在整理女儿的遗物时,袁先生意外发现女儿在生前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的保险理赔。孰料,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小姐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一气之下,袁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法庭上,袁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表示,醉酒驾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保险理赔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不同,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失去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理赔的民事权利;被告保险公司仅简单提及“责任免除”条款,没有解释相关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小姐醉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理赔范围;包含详细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书已经送达至王小姐处,保险公司也尽到了提醒王小姐注意免责条款的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向王小姐推销的电话录音、王小姐签收的保单回执以及客服人员对王小姐的回访录音等证据。

  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投保人王小姐提供了系争保险条款;在系争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文字表述出现在“责任免除”一章中,并以加黑放大等突出方式标注,结合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特别提醒王小姐仔细阅看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被告已尽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王小姐的醉酒驾车行为不仅使自身的人身安全陷入高度危险之中,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较为严重的主观过错,也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由,保险人据此免赔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荚振坤】

  本案结束后,记者专程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荚振坤,荚振坤表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王小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人将醉酒驾车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纳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符合保险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本案最终以原告败诉终结,在此也提醒广大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法院认定本案的被告已经尽到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完善承保的售后服务质量,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醒被保险人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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