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1位
2位
3位
保险客服为您解答
【多家对比更放心】
立即咨询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事故无法取证 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2-02 10:04:33
导读: 2008年3月27日,原告靳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捷达牌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9日0时起至2009年3月28日24时止,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9年2月18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当日6时多,被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至老君堂商业街,由于躲一个坑,向左打方向,和对

    2008年3月27日,原告靳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捷达牌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9日0时起至2009年3月28日24时止,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9年2月18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当日6时多,被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至老君堂商业街,由于躲一个坑,向左打方向,和对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当日7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交管部门到达现场,同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月20日,被告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捷达车车体碰撞痕迹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保险车辆车体痕迹和被撞小客车车体痕迹,不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原告于2009年3月对涉案两车进行了修复,花费共计1.9万余元。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索赔后,被告拒绝赔偿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共计1.9万余元。

    被告则称原告所述保险事故不真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于2009年2月19日签订的委托书效力应如何认定;原告诉称之保险事故是否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据此,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有权在理赔过程中进行核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其后,双方就事故真实性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并对解决方法和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作出了约定,该协议书应认定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就委托鉴定达成合意;其二,对鉴定的法律后果达成合意。该委托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应认定有效。

    关于原告诉称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交通民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涉案交通事故,因此,在有相反证据证实交通事故非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推翻。

    根据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涉案两车的车体痕迹并不能在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该结论可以证实原告所述的保险事故或不真实,或另有事实未充分陈述。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原告所述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鉴于此,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先阅读《内容转载授权说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有涉及信息准确性偏差,请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0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相关资讯
购买
请留下您的信息,沃保网立即指派 [平安人寿] 的优秀代理人为您服务:
* 您的姓名:
 电子邮箱:
* 手机号码:
* 所属地区:
恭喜您,提交成功!
  • 为了使您及时获得专业服务,请谨记您的沃保账号:
  • 登录邮箱:
  • 初始密码: 123456 修改密码
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为您安排咨询和报价。
您还可以拨打沃保服务热线:0592-3662001,我们欢迎您的咨询!
扫描沃保微信
手机页:事故无法取证 保险公司拒赔
右击另存为下载到本地

事故无法取证 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