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建部分保险高管提案关注四类险种
今年,浙江、福建部分保险界政协委员提案关注四类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浙江省政协委员、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华美春,在最近召开的浙江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建言献策。他提交了一份名为《加快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完善浙江省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机制》的提案。
他指出,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但指导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加之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都由政府和社会买单,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惩治氛围尚未形成,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因此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进而推动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华美春建议:一是确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二是完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三是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完善保险制度主体建设;四是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中心,推广相应社会化服务组织;五是加强社会环保意识宣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加强环保、保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高效的协作与监督管理机制。
无独有偶,关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还有福建省政协委员、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林智勇。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在福建省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鳌江流域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提案。该提案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采用保险这种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转移环境污染风险,已获得环保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林智勇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环境日臻完善科学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三个方面,论述在三江流域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他认为,目前福建省试行环境的三个必要要素都已齐全。政策上有国家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上,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加上福建企业的内在需求,构成了尝试推行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环境。对现有《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的完善更加符合福建企业的实际需求;承保前和承保后风险管理的强化将有利于此险种的风险管控和健康发展。通过对可能保费和赔付率的初步分析,预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有可实施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华美春在浙江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还作了题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的发言。他指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当前保险行业服务新农村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热点,但同时也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难点。浙江省于2006年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过五年的探索实践,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保险企业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他建议: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解决共保体经营后顾之忧;调整产品结构,点面结合制定保险政策;坚持保本经营,调整保险费率和费用政策;扶持高风险区域农险经营,维护良性保险生态。
加强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覆盖
华美春提交的另一个提案是《关于加强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的建议》。他指出,农民工目前并未被社会保险计划及主流商业保险所覆盖,他们如果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死亡和伤残,或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老少无依、负债累累,增加政府和亲友的负担,严重时更会导致家庭的解体和破裂,更会危及社会的安定。
他建议吸引和促进农民工参保,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在参保费用上,要兼顾农民工对保险保障的迫切需求和现实能力。可依据“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民工自愿”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要建立农民工意外伤残救助基金,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认真研究区域性差异,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加强宣传引导。
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
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国人寿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祝平向政协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鼓励并吸收商业寿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的提案。他指出,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但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经办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二是参保数据登记、审核、录入等工作效率和质量较低,三是完全采取政府社保机构统包统揽建立经办服务体系的成本偏高。为此,衢州市衢江区等地方政府按照“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协作服务”的原则,吸收有条件的商业寿险公司,共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形成了“衢江模式”。
因此,祝平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精神,积极鼓励规模大、实力强、网店全、人员多、专业强、有意愿的商业寿险公司参与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由社保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成立专题项目组,研究出台支持商业寿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设定政保合作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制定相应监管机制;积极支持衢州衢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与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