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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和车身分别投保 车头撞死人车身“连坐”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12-24 17:41:14
导读: 车主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将自己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去年冬天,货车出了交通事故,将南京市民赵义撞死,货车司机车主逃逸。为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司机肇事逃逸,责任无法认定,拒绝赔偿;为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肇事的是牵引车而不是挂车,也拒绝赔偿。近日,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判两家保险公司各按保额进行赔偿。昨天下午,赵义的妻子在溧水法院拿到了10万元赔偿金。去年冬天的一个

  车主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将自己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去年冬天,货车出了交通事故,将南京市民赵义撞死,货车司机车主逃逸。为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司机肇事逃逸,责任无法认定,拒绝赔偿;为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肇事的是牵引车而不是挂车,也拒绝赔偿。近日,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判两家保险公司各按保额进行赔偿。昨天下午,赵义的妻子在溧水法院拿到了10万元赔偿金。

  去年冬天的一个深夜,赵义在朋友家酒足饭饱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口转弯处,与一辆河南籍拖带挂车的大货车相撞身亡。车主刘某弃车逃逸,不知所终。赵义的儿子正在读小学6年级;妻子打工,收入微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任何收入;全家的住房都是租来的。赵义的妻子从河南车管部门得知,刘某在河南老家有一些财产,但货车是否办理保险不得而知。她只好通过打官司来执行刘某的财产,从而获得补偿。

  法官在研究案情时,惊喜地发现一张肇事车辆照片上,依稀可辨交强险标识。法官立刻去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肇事车辆,可惜标识十分模糊,只有“浙江”两字能勉强看清。凭着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法官推断这是浙江甲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标识,并马不停蹄地赶赴浙江调查,果然,刘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而且发生车祸的时间也在保险期内。

  承办法官非常高兴,一扫长途奔波的劳累。交强险的理赔金额虽然有限,但对赵义家人今后的生活毕竟有所帮助。法官顾不上休息,连夜约了给刘某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进行谈话。从闲谈中法官又惊喜获悉,甲保险公司业务员给刘某办理车辆投保手续时,正好碰上和刘某交谈的当地乙保险公司业务员。“会不会刘某在甲保险公司办理货车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办了挂车交强险?”虽然没有从甲保险公司业务员口中得到明确答案,但法官还是异常兴奋,次日一大早就前往乙保险公司,一调查,结果果然不出所料。

  回到法院,法官立即追加浙江的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将这个消息电话告诉了赵妻。但好事往往多磨,在庭审中,甲保险公司以刘某逃逸、无法区分事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也辩称,他们只为挂车进行保险,而肇事的是车头部分的牵引车,并非后面的挂车,所以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肇事大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均是车辆的组成部分,不应分割开来承担事故责任,因此,针对原告提出的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按投保额赔偿给原告5万余元,剩余近20万元由司机刘某负担。宣判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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