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募集受限 中小险企压力大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至100%区间的保险商们,将无法沿用以往惯用的发行次级债的方式来补充资本;对于上年度亏损的保险公司而言,想通过发行次级债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融资办法,未来也将无法实行。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次级债的发行主体、累计发行规模和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等,作出了全新规定,业内总体评价,次级债的募集条件正进一步收窄,针对这一资本补给方式的监管政策,正在“趋严”,尤其对处在“扭亏”进程中的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发债的限制性条件增多,未来的融资方式或更加依赖于股权融资。
中小公司受限“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等等,《办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募集次级债。
“开业时间、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上年度盈利等条件,对部分小保险公司尤其产险公司有所影响。”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今年以来,产险公司规模扩张快速,资本消耗程度较大,虽然盈利能力在改善,但部分小保险公司可能还处于扭亏的过程当中。
“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即使开业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但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要求,也很难达到。”某外资寿险公司负责人称,根据行业经营惯例,寿险公司通常需要7至8年才能实现“打平盈利”的目标,其中不乏发展迅速、提前实现盈利目标的市场主体,但不在多数。
依赖股权融资根据《办法》,“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一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申请募集次级债。
“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保险公司资本严重缺乏时,如预计未来一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时,才能申请募集次级债,这就收窄了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罗毅认为,目前保险公司大多在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下时即考虑发债,今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至100%这一区间的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渠道被收窄,不能再依赖于次级债,将会更加依赖于股权融资。
作为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债务,次级债的期限多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并先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资本,称之为次级债务。8月25日,保监会核准同意泰康人寿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40亿元,以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
明确“累计规模”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这对次级债的累计规模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平安产险目前有次级债余额45亿元,公司在2009年末净资产为91亿元,但平安产险今年8月增资了60亿元,预计目前净资本在170亿元左右,累计次级债占净资本的27%,距离监管标准还有空间。”罗毅称,中国人寿资本充足,未发次级债,太保寿险2006年20亿元次级债将在一年以内到期,距离监管标准也有较大距离。
2010年8月,平安产险获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增至120亿元,这是平安产险继2009年底增资至60亿元后又一次大幅度的增资,其数次大幅增资,与近年来业务迅猛增长不无关系。
有关“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的监管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资格要求,今后,募集人应当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