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代死者诉讼索赔
死者身份不明,肇事司机想要赔偿却找不到人。在连续半年寻找死者家属无果的情况下,河西区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
案情回放
货车撞死人负全责 找不到家属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5月31日8:00左右,一辆河北省自卸货车行驶至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琼州道交口附近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相撞,被撞男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在对死者身份进行核实时遇到困难。“这名死者随身没有携带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是物品,交警根本无法找到他的家属来通告这起交通事故。”办案交警表示,在一番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希望能以此寻找到死者家属,但是转眼三四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任何线索。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男子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人、姓甚名谁依然毫不知情。
而在这期间,肇事的大货车司机张某已经被警方刑拘。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果也很快出台,肇事的大货车司机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死者没有责任。负责办理此案的交警表示,肇事的大货车在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分别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为了能够尽快完成理赔事宜,肇事驾驶人张某委托律师多次找到交管部门,希望警方能够尽快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结案书”,但因无法找到死者家属,民事诉讼赔偿程序无法进行,肇事驾驶人不能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此案迟迟不能了结。
法院审理
民政局替原告诉讼 获赔38万元
该案引起了交警河西支队高度重视,办案交警多次与河西区人民法院、河西区民政局研究,确定了由区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为原告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把肇事驾驶人及车辆所投保的两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1月20日,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4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在两家保险公司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缺席宣判并下达判决书,判处唐山、沧州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死亡赔偿金27万元。
该案件判决后,两保险公司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没有将法院判决的死亡赔偿金给付河西区民政局。交警河西支队会同河西区人民法院多次派专人到河北省唐山、沧州两市要求两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8月16日,河西区民政局向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交警河西支队及河西区人民法院协调,两家保险公司共计3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全部履行完毕,款项已由河西区民政局代收。
民政局
若多年无人领 不知如何处理
代替交通事故中的无名死者进行经济索赔的事件,对于河西区民政局而言还是第一次。河西区民政局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我们对于办理这样的事情没有任何经验,毕竟类似的事件从来没有遇到过。”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他们代无名死者索要经济赔偿的案件胜诉,无名死者得到38万元的经济赔偿,但对于保管这笔赔偿金,他们还是有些疑虑。“这笔钱属于死者家属,作为代为保管的区民政局,我们需要保管多长时间,如果若干年之后,依然没有死者家属来领取,那么这笔钱应该怎么处置,我们都还不太清楚。”
法官
民政部门代替诉讼 保被告权益
记者联系到此案的主审法官张艳敏,张法官称,交通肇事案以民政局作为原告开庭案件在本市还是第一次。
这起交通肇事案由于被害人是无名氏,找不到家属迟迟无法结案,被告人也就是肇事司机的货车一直在交通队扣押无法放行,货车被扣就意味着他没有了维持生计的工具,被告人也是权利人,他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最终经过三方协商,由民政局作为主体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赔偿款由民政局代为管理。案件开庭时,各方都积极配合,只有唐山的保险公司因故没有到庭,缺席判决后,为了赔偿款顺利发放,张法官亲自赶赴唐山送达了判决书。
张法官称,由民政部门代无名氏被害人行使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其他兄弟省份还出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来代为行使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肇事案件没有刑事,或错过了刑事审判的过程,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
赔偿金不能随便用 过期得上缴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的潘海涛律师表示,作为民政部门,只能起到代为保管这笔赔偿金的作用,并不能擅自动用。
潘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无头案”的赔偿费用,作为原告的政府部门在得到赔偿金后,需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应上缴国库。也就是说,在这个规定期限内,作为代替交通事故中的无名死者进行经济索赔的河西区民政局,起到的是托管的作用,只有管理权。另外,作为公安部门,应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如果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的话,也可以此作为有力证据,避免赔偿金被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