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诈骗案件多 呈现六大特点
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海淀检察院受理的保险诈骗案件全部为车辆保险诈骗,共计49件、111人。有部分案件主体因不符合保险诈骗的特殊主体要求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被查获的汽车骗保案件数量只占实际存在的骗保案件的总量的一小部分。对于骗局被当场发现并拒赔的、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通常都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据相关统计,车险欺诈的数量已占到车险赔付的20%。
检察官分析,车险诈骗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六大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学历结构总体偏低,以初中学历的居多。根据统计,在犯罪嫌疑人中,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68人,约占这三年总数的61%,学历为高中、专科的37人,约占33%。而其他诈骗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高中或大学以上的不在少数。相比之下,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学历较低。这也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作特点有关。另外,学历较低的特点也决定了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观念通常比较淡薄,普遍对于车险骗保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二是此类犯罪与汽车修理行业联系密切,嫌疑人多为汽车行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多位于经理、法人等领导职务。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既有车辆所有者、车辆使用人,也有汽车修理单位工作人员,还有无特定身份仅是被要求帮忙的人员。其中,在汽车修理单位工作的嫌疑人多达46人,占统计总人数的41%左右。担任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的为22人,占总人数的17%,占汽车修理行业人数的48%左右。个别犯罪嫌疑人是专门从事保险诈骗、以此为生的。另外,还有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嫌疑人大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汽车行业经验,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程序和法律规定都比较熟悉,有些甚至具有比较丰富的保险法律和保险业务方面的专门知识,善于利用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漏洞,达到骗保的目的。
三是犯罪手段多为虚构发生交通事故。在三年来49件此类案件中30件是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之后或者通过报警,获得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不通过交警,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其中,制造的事故有单方故意撞向物体的造成车辆损坏的,如2009年的高某、王某、刘某保险诈骗案,由王某驾驶车主高某的宝来车故意撞向路边的铁墩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多处损坏,后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700元。有经蓄谋让两车故意相撞并制造虚假现场的,如2009年的王某、裴某保险诈骗案,由王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车故意撞向由裴某驾驶的桑塔纳车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帕萨特车左前部和桑塔纳车右前部车损坏,后双方利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05元。
除制造虚假事故骗保外,还有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后由他人冒充司机骗保,先出险后投保,伪造、变造相关理赔资料进行诈骗等等。
四是犯罪嫌疑人多为三人以上,分工行动,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多不起主要作用。有的嫌疑人负责驾驶车辆,有的负责冒充司机,有的负责开具相关手续证明,有的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的情形下,大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在大多情况下并不知情,有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配合,或者是默许。
实际上,这种代撞骗保修车的方式已成为行业内潜规则一部分,很多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可能是知情并默许的,但证据无法显示这一点,并且这种情况下其能否构成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值得商榷。有部分情形下车辆所有者、使用者是积极策划、主动参与犯罪的。如在陈某、陈某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嫌疑人陈某某系亲兄弟关系。2009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酒后在本市朝阳区驾驶宝马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其弟弟陈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保险理赔金9万余元。
五是犯罪方法具有传播性,几乎成为行业内“普遍规则”。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曾经从事过汽车修理工作。本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通过行业内口口相传,使得几乎所有汽车从业人员都知道实施保险诈骗的几种常用方式,并且手法相当熟练。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则是通过道听途说得知骗保方法。如嫌疑人李某就供述,其就是听朋友们说到修理厂用保险修理车的方法,因而才故意撞其他车,后通过购买修车发票、伪造汽车维修施工单和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等单据的方式,骗取理赔款3万余元的。
六是涉案车辆多为二手、型号老旧的进口车辆。因为犯罪手段多为故意撞车,二手、老旧车辆的价值不高,可以用作制造事故的工具。另外,这些车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维修材料的价格可以抬得比较高,利润空间也就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手段较为特殊、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检察官指出,在2009年的郑某保险诈骗中犯罪嫌疑人郑某谎称其的越野车在倒车途中轧伤他人,并到海淀医院伪造了伤者为张某的诊断证明书,当天到中关村交通支队骗取了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并向天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第三者险1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嫌疑人郑某冒充张某向海淀法院起诉自己,海淀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张某误工费人民币十万元。嫌疑人郑某又根据该判决向海淀法院起诉天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险10万元及诉讼费。获得法院支持。天安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了保险费、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107239元。此案件是利用了诉讼诈骗的手段,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