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遇车祸身亡 法院判按福建标准赔偿
在南宁经商的福建人黄某不幸在南宁遭遇车祸身亡,其赔偿标准到底是按福建标准赔偿,还是按广西标准赔偿?
在南宁经商的福建人黄某不幸在南宁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要求肇事车辆的司机、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按照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各项损失约65.8万元。那么,其赔偿标准到底是按福建标准赔偿,还是按广西标准赔偿?
12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赔偿三方按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约46.7万元。
索赔:家属索赔65.8万元
今年6月9日凌晨1时43分,司机陈某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沿南宁市星光大道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至江南客运站前路段时,行人黄某正好从事故地点由东往西方向横过机动车道,致使货车与黄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2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黄某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两者的过错是构成事故的原因,分别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因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9月14日,黄某的父母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货车司机、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福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65.8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由陈某和挂靠公司连带赔偿余下损失的70%,即54.8万元。
审理:事故责任四六分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行人黄某的过错较小,应负次要民事责任,相反,陈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此案实际情况,黄某与陈某之间的民事责任比例应为4:6。
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受害人黄某属城镇居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根据有关规定,现原告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所在省份即福建省的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577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西的标准15451元/年,因此,原告主张黄某的死亡赔偿金按19577元/年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同样,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福建省的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451元/年标准计算。而广西的标准是1035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