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董事长及董秘等被撤职
囿于造假、违规等十余宗“罪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董事长及高管人员集体受罚。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34号)显示,2007年至2009年,华夏人寿存在公司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债券回购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上限、部分报告和报表内容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诸多违法违规行为是保监会在2010年3月9日至2010年4月23日,对华夏人寿进行综合性检查发现的。
综上,保监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长期险新业务一年,罚款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监会认为孟勇在担任华夏人寿董事长期间,对公司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孟勇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同时被撤职的还有华夏人寿董事姜建华、华夏人寿董事会秘书陶勇等。
保监会表示,姜建华在任职期间,对公司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姜建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此外,保监会认为陶勇在担任华夏人寿董事会秘书期间,对公司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规定,决定对陶勇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不过,保监会称,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2010年9月29日)起60日内向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并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