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保险赔付 故意制造撞车事故
9月30日,5名“聪明”的青年人,故意制造车辆事故,骗取保险赔付,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刑罚。
保险是人们生活中抵御遇风险、补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可有的人却把这种措施当成发财的门路,故意制造车辆事故,然后寻求保险赔付,岂不知这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9月30日,5名“聪明”的青年人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刑罚。
2008年3月的一天,滨州市农民彭某酒后驾驶帕萨特汽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事故。为骗取保险赔偿,他指使平某冒充驾驶员,后彭某据此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1.4万余元。2008年4月的一天,卫某提议并与薄某、可某预谋伪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当晚,薄某、可某分别驾车到达滨城区渤海二路与北外环路路口处,薄某驾桑塔纳汽车在选择好的事故地点故意撞击可某停放好的赛欧汽车,编造交通事故,后薄某据此向赛欧汽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骗取理赔款3.5万余元。
经查,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卫某、可某、薄某、彭某、平某5人,利用故意开车辆撞击路边石头、树木和制造车辆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理赔款。卫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3.7万余元;可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4.7万余元;薄某参与保险诈骗一次,诈骗金额3.5万余元;彭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1.1万余元;平某参与保险诈骗一次,诈骗金额1.4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卫某的近亲属、彭某积极交纳退赔款。
法院认为,卫某、可某、薄某、彭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彭某、平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卫某、可某、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保险诈骗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保险诈骗罪从轻处罚。卫某、可某、彭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可某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平某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