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超强社会公益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9日在武汉举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统保产品责任范围更广,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险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