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出险是否该得赔偿金
【案例】
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从甲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该车行驶证车主为甲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投保人宋某就该油罐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止,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为宋某,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同时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
2007年6月20日,该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车某为宋某雇用司机。交警部门认定车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
受害人刘某住院226天,经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刘某车祸至昏迷,四肢萎缩,肌张力高,符合Ⅰ级伤残。2008年2月2日,交警大队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元。赔偿协议为宋某与受害人亲属所签。调解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赔偿协议约定的赔款支付时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核准理赔29.9万余元。
被保险人不满意赔偿金额,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人民币43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计算,认为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为此)。
笔者以为本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关于事实方面
(一)车辆法定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1.本案件中,购买人宋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从甲运输公司买来车辆,因为钱款尚未全部付清,甲运输公司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这一点有宋某和甲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明;另外,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登记的是甲运输公司,能证明所有权保留。
2.宋某是车辆的购买人和实际使用人,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
(二)2007年6月20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是车辆的使用人
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7】258号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2007年6月20日交通事故,宋某实际上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并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承担者
1.宋某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签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当事人一栏,只有宋某和受害人家属刘某的签字,那么该调解书只能证明是宋某而不是甲运输公司向受害方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将按该调解协议给付赔偿金额。如果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之下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只有宋某和受害人家属,甲运输公司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又有什么责任是甲运输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没有什么责任。
2.宋某实际是44万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支付者。
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显示,交款人是宋某,而不是甲运输公司。
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在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由该条可以看出,交强险项下,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③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④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被保险人在使用,而是由实际使用人宋某在使用,此其一;其二,如“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并不具备交强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第②④两个条件,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由该条可以看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保险期限内,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③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④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如“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人的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并不具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第④个条件,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引起的一点思考
(一)购买方对于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购买方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与购买方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所以购买方对于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为购买方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题述案件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后甲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所述,笔者以为,甲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但笔者并不认为,在本案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如果保险合同中将购买人作为被保险人,本案由购买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