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灾区买单?
从2008年初的冰冻雨雪灾害到2008年“5 12”四川汶川的地震,从2009年的西南旱灾到2010年山西王家岭矿难,再到青海“4 14”玉树地震,这种种自然灾害从电视和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这里面的主要损失都是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买单.
中国的自然灾害一次次地发生,2008年年初的雪灾,保险赔付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汶川地震后,保险赔付金额仅占经济损失的0.7%,大大低于全球平均灾害保险赔付率36%的水平。这些数字,印证着民生对抗天灾的弱势 在天灾面前民众往往只能任凭灾难将财产吞噬无踪,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只能帮助民生进行基本物资(比如简易住房)的重建,也不足以弥补灾害的实际全部损失。而同时,财政和社会公众本身也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2008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有“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的条文,但时至今日,也只有2009年1月20日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独家推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由于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自然灾害或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所导致人员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险种保费每人1元。
如果有关保险部门推出了含地震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青海政府购买了的话,那么对于其他各级政府也不用背负如现在电视报道中所表现出的那种责任以及社会公众所背负的道德责任,为此政府首先要推动含地震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责任分担等事项。其次,设立含地震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统筹安排各部门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应设立含地震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基金并进行严格管理。第三,政府应对保险公司开展含地震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则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帮助民众获资尽快重建家园,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