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高管任职门槛将被提高 4月1日起实施
保险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将受到新门槛的限制。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调整了保险业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范围,主要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并且在需要核准的保险公司的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另外,《规定》还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与此同时,《规定》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其中,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增加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从业经历。
《规定》还要求保险业的高管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监管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王金铎对此表示,保监会将尽快出台保险业高管的考试办法,同时对考试的时间、范围和有效期也将做出相应的规定。
另外,为了避免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规定》还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督制度,对保险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频繁跳槽的监管。《规定》指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而保险机构频繁更换高管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保监会可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等。
王金铎表示,新《规定》加强了监管,有利于人才的正常流动、保障了保险公司用人的自主权和稳健经营为基本原则,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增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合规性要求,促进保险机构合理设立机构,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纳入的营销服务部高管,此次未纳入新规的高管监管范围。王金铎说,全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多而杂且牵涉面广,将在其后对其制订单独规定。
据悉,《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