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监管的特点和出现的变化
核心提示:在第五届金融风险经理论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分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李朝锋博士介绍了英国保险监管的特点与出现的变化。
一、英国保险监管者视角下的偿付能力及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英文字头缩写为IAIS)在“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原则”中,对偿付能力监管提出的标准是: “假使一家保险公司在任何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下能够履行所有的合同义务,那么它就被视为具有偿付能力”
在英国的保险监管者看来,偿付能力监管又具体细分为三方面的原则,也就是风险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敏感性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感性。具体而言,偿付能力额度应当能够反映出在负债估值与资产要求中没有考虑进去的风险,包括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暴露。不仅如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更强调的是,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必须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密切相关,即使风险时时都在变化,这个整体性的制度在任何时候都同样适用。
所谓控制线原则,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建立控制线(不但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可以是一系列的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就可以立即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干预。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每家保险公司在自己的账上要保有一定的财务头寸,以便提供高于最低标准的偿付能力,应对市场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风险变化。另一方面,为保证偿付能力对风险的敏感性,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头寸的持续性评估来制定,这种评估同样应包括各种风险变化。
而风险管理原则强调的是,最理想情况下的偿付能力额度设计,应该是在保险公司采取所有保证其财务稳定运营的其他措施都失败后的最后求助手段。这一原则事实上意味着,不管是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必须与企业内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匹配,而这个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得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的支撑,同时还必须有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
二、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及现状
英国工党上台之后,在保险监管方面力推的监管模式与操作方式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一些国家不同。德国主要推行的是以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为标准的监管机制,风险识别与风险掌控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来评估与排序,即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来对风险预估与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等指标进行测试与评价。
可是在英国,基于风险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具有比较强烈的政治色彩,保险监管主要通过FSA(金融服务局)来进行。在英国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其运作主要根据FSA的监管目标来确定风险范围。主要渠道包括:情报部门对保险公司监管过程中信息的收集;与保险消费者的直接联系;对整体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的监测;以及FSA的调查专员根据投诉信息的调查判断。
从大类上分,FSA将风险分为商业风险与控制风险两类,其中包括了15个独立的风险评估因素——商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运营风险、财务稳健性风险、顾客使用产品的风险、产品服务自身的风险。控制风险包括处理顾客的风险、组织风险、内部系统控制风险、董事会(即投资方)风险、管理层(即经营方)风险、员工(即劳工方)风险、合规的商业文化方面的风险。
在英国,这些风险又被细致地分解到45个风险因素中,而评估与区分这些风险的优先次序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也异常的复杂。FSA标准的风险评估程序是,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素与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表明事件规模及严重性的影响因子来对风险进行打分,简单说,就是根据概率与影响程度的组合来综合判断风险。这样可以测量出所有对FSA监管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从而有助于对监管备选手段的成本效益分析,最终帮助监管部门确定监管资源的分配。而在这一过程,监管部门也可以深入了解到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承保(比如怎样定价、怎样选择合同条款)以及怎样进行风险管理的。
三、结论
监管者对基于风险监管程序的依赖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体制设计外没有考虑到的风险的忽视,对评估体系外可能引起其重视的问题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这样基于风险监管程序可能冒着自相矛盾的风险;阻碍监管者去做监管框架打算让监管者去做的事,及对不确定的、不可预知未来的反应,因为监管框架本身对未来的实现是不可预知的。
从被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可能改变金融机构的动机,潜在的后果是一些公司可能以造成更大风险的方式运作。
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是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对象对监管模式与手段、后果日益熟悉,就形成了监管机构与对象之间的博弈,造成的结果是:
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看,不同集团的消费者受到不同的监管对待,大公司的客户受到的保护强于小公司的客户。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相对于整个行业而言,一个小公司违反义务并不重要,但是多个小公司违反义务就很严重了,因此监管部门急需这种累积的违反义务的风险。
基于风险监管模式会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过度地依靠与信任被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内部控制。金融公司的目标(盈利与市场份额)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保护消费者,稳定市场等)存在本质的差别,监管部门不应当仅仅依靠金融公司自身的体系而不对其进行修正来控制风险。